税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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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核定税额是指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进行核定,包括未开票营业额和开票营业额,纳税人核定定额内购票不征税,购票没有超过定额的,当月应购未购发票在次月作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其中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税款征收主要形式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委托代征等。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核心是税额核定,其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期限、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里税额核定条件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7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既所谓双定户,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
2、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使生产经营过程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不能准确提供和核算,不能建立账薄,只能按双定户管理。征收的税额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为准。税收征管实践证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习惯核定税额,不愿建账,即使有账也是流水账,不能作为计税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另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无法保障,生意兴隆维持时间长,生意不景气便废业走人。所以开、废业频率高,走逃等形式的非正常户频频发生。由此产生核定的税额欠缴现象也是屡屡存在。
3、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各类业户,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采用现金交易,以货易货,抵押转让等交易手段,既不建账又不计账,税务机关无法实行查账征收。为使这部分应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和其经营情况,对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税额,实施定期定额征收。所以,对于无账不能准确计算查实的个体工商户适宜这种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其税额核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共有7种方法6项程序,基本达到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要求。税额核定通常我们采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四款方法进行核定。其税额核定程序主要是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操作,主要是自行申报和参考调查结果计算应纳税额。上述核定比较简单,而且便于操作,2008年12月以前,都按此方法和程序实行。相对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不仅简便而且成本低,故许多小规模纳税人都愿意开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建账,核定定额。
2、税额核定应尽力达到准确合理。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地点、行业特点等因素不同,核定税额不同。通常对新开业户,考虑新办业户困难因素,往往核定税额较低,待日后规模逐渐扩大,经营逐渐好转再适时调增。所以,核定税额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达到准确合理。象查账征收那样,开具多少发票,就交多少税款,个体工商户很难做到,并已经习惯这种核定税额方法缴纳定额税款。
3、税额核定的检查监督。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由于长期以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料要求和检查坚持不够,要求不严,未能把这项检查制度坚持和实施,所以对核定与调整税额缺失有利证据资料,弱化了税额核定合理性、准确性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
1、税额核定历史状况及方法。2008年12月3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6%两挡征收率征收。一般情况下税额核定按租金反算法推算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征管法》确定的起征点为5000元和3000元,最低税额可确定为200元和180元。
2、税额核定的变化。2009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征收率,取消前两挡征收率,起征点不变,最低税额可确定为150元和90元。税额核定不再使用按租金反推销售额法,而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计算机核定软件系统,统一其核定方法。计算机核定其参数主要以面积为主,地域等条件为辅,经过半年多的实践,计算机核定税额的利弊凸现无遗。采用计算机核定税额时,当各项调查数据输入计算机后,计算机自行确定应税销售额,人为的随意更改是不可能的,除非录入不真实的调查数据。然而能有效堵塞核定中的随意性,这是有利的一面。不利因素是计算机核定一个模式千篇一律不分行业的一刀切,行业间很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现象。
3、税额核定的调整。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核定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应做为下期税额调整的依据。这里问题是有的行业使用和开具发票,可以进行比对和调整,而不使用和开具发票的行业则不能比对和调整。这样不使用和开具发票的行业因不能依此进行比对和调整,同样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税额调整通常在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调增不调减。2009年1月1日之后,税额调整一般在一个季度终了后就有调整,有增也有减。
1、税额的核定和征收两分离。
现行税收征管中查账征收实行了征、管、三分离,而定期定额征收未做要求。笔者认为税额核定与征收也应实行两分离。既核定不征收,征收不核定。建议设置专门税额核定机构,统一核定定额,分别征收管理。现阶段的核定征收于一人之身,一人说了算,有很大弊端。再先进、再精确的软件都是由人来操作,为防止“暗箱”操作,所以应实行核定与征收分离。
2、税额核定不应一种模式
目前税额核定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分三大类行业,既商业、工业、修理修配业。其中商业有16项内容,通常填写有9项,实际参与计算有6项。工业有18项内容,通常填写有9项,实际参与计算有6项。修理修配业有10项内容,通常填写有7项,实际参与计算有5项。上述行业大类中,除修理修配业以外,商业和工业税额核定参与计算的项目,主要以经营面积为主,其他为辅。调整系数主要以经营状况为主,共设置8个级别。上述情况,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其准确性出入不是很大。但对于有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不依靠临街店铺,而主要靠关系,其经营业务有电话和手机就行,不在乎楼层。面积大小对于此类经营影响不大,用面积大小衡量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状况。另外,对不需要和不使用发票的业户,如果核定税额偏低,要进行调整,其依据无法用发票金额比对方法,只能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专管员对这样业户很少调整。所以,计算机核定税额不应一种模式,需要建立多种模式,不同行业有不同行业的核定模式,其调整系数不应只设8个级别,应增加10个以上。建议加强改革和完善税额核定软件,使之税额核定的模式多样化,使之税额核定更趋于公平、合理,准确到位。
3、计算机核定税额,应重视实地调查
“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这是伟人的名言。只有深入调查,才会掌握准确有效资料,有了准确的第一手材料,税额核定才能更准确。所以,深入调查是合理核定税额基础和关键因素。不仅要重视税额核定前的调查,而且要加大调查的深度和广度。有门头房和没有门头房的,临街和二楼以上办公的经营业户,应该有区别,不能一律以面积为主。实地调查中应对没有门头的业户多调查多了解。看其货物储藏地以及该地租金和费用,从而全面衡量和确定经营销售额。现在普遍存在差不多心理,认为个体工商户简易征收,不必那么复杂,交税就比没交强。所以,对经营方式隐蔽性较强的业户如果专管员不深入调查和了解,就不能准确掌握这些业户的具体情况,那么就很难核定一个合理准确到位的税额。要使计算机核定真正合理准确到位,深入调查很重要。对于变化的经营业户应当根据具体经营状况,到现场了解,随时修改变化了的经营数据,使不同的经济条件、经营时期、经营项目、经营状况与核定税额匹配。保证核定定额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个体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实事求是核定税额,不能一刀切、不能一个模式。对同行业的新户和老户,专业和不专业,经营规模大和小等,都要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这样才能保证税额核定的合理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