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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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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法援助[1]

  税法援助税务机关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拓宽涉税争议救济渠道而建立的一项以协调、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的制度,它是税务行政救济的一种补充手段。

  与其它的法律援助不同,税法援助只是为纳税人构建一个现行税收法律救济途径之外的、能够与税务机关平等协商解决税务争议的平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及其它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申请税法援助,与税务机关通过协商解决税务争议;提出税法援助申请无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应对援助申请及时予以受理,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在美国,这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税务纠纷的制度被称为“税务行政复议救济”。

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必要性[1]

  税务实践中,当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一旦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按传统税法理论只能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而作为一种非法律途径,税法援助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观深入的今天将成为合理、高效解决税务争议的可能方式。

  (1)税法援助是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走向健全,已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

  (2)税法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3)税法援助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措施。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利益关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突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增多,这个时期正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就有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4)税法援助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作为法律途径的行政复议,由于其程序复杂、前置条件的刚性,使得许多争议无法得到正常解决,因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无法及时得到维护;事实表明,这也因而出现相关税务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税法援助制度,作为税务争议解决制度的一种补充,可以有效地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强化执法监督。

  (5)税法援助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便民、益民措施。它不但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而且有助于征纳双方间的良性互动。

  (6)税法援助能够将许多涉税争议从行政复议和司法管辖中分流出来,减轻税务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压力;并可以通过对特定类型的涉税争议的解决过程逐渐积累经验,形成政策和规范,从而可进行事后的救济,以及有助于积极防止和有效调整今后同类问题的发生; (7)相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而言,税法援助制度给征纳双方特别是税务机关预留了充分的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

  (8)增进征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融洽征纳关系,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税法援助制度能够体现信息公开、行政释明、行政指导、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等内涵,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延伸,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法治政府权力制衡、公共服务背景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对税务管理税收征管、税务争议解决体制改革的大胆突破,建立税法援助制度,将体现政府行政理念和观念的进步,也将使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本身跃上新的层次。

税法援助与税务行政复议辨析[1]

  正确认识税法援助与税务行政复议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可以更清楚的看到税法援助作为一项专门的权力救济制度的地位和意义。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它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税法援助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与联系

  一是前者无需具备前置性条件,而后者必须具备前置性条件;

  二是处理争议的管辖主体不完全一致。前者可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税务机关,具体责任部门包括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而后者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是解决的程序和方法不同,前者可以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适用更简便的程序调解争议,结果告知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而后者则主要以书面申请为主,处理结果一般是以书面答复;

  四是前者以平等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处理方式上要更为灵活,后者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消,不当的予以变更,原则上不适用调解方法,也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魏涛.税务争议解决制度中的税法援助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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