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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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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亡(Tax Exiles)

目录

什么是税收流亡[1]

  税收流亡是指为了避税的目的,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到那个国家流动,在每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在每个旅馆里住的时间亦很短,有时住在船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这种现象在国际上称为“税收流亡”。

税收流亡现象[2]

  通行的居住判定标准除了住所标准外,还有时间标准,即以在某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达到一定标准为界限,各国对居住时间有很大差异,有的规定为半年(183天),有的则规定为一年(365天),这就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规划在不同国家的停留时间来选择成为低税国的居民或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极端的可使自己自由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回避承担各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义务。所以,在这世界上出现了新的一类人群,即税收难民,他们中有些人甚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是长期住在船舶、游艇、旅馆等处,漂泊在世界各地,他们区别于政治难民,因为他们是心甘情愿地追求这样的生活方式的,目的在于避免成为任一国的税收居民。同理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改变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方法来成为税收上的无居住国公司。

税收流亡对应措施[3]

  税收流亡是一种国际避税现象,有些国家对于此种情况,采取了延长纳税义务期限的强硬措施。例如,在美国的《收入法典》中规定,一个美国公民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主要目的,放弃美国国籍移居国外,而美国政府在该人移居后10年内,仍保留对其征税的权力,该人实现的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将按累进税率制度征税。对出售位于美国的财产以及出售由美国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所实现的所得,被作为美国来源的所得。

参考文献

  1. 张培森等主编.中国税务辞典新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2. 徐孟洲主编.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3. 李经芳等主编.新财税会计实务大全.东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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