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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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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税收套利[1]

  税收套利是指在总净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税收套利通常有两种形式:

  (1)买进有税收优惠投资,卖出另一种一般性的投资;

  (2)买进一般性投资,卖出另一种有税收优惠的投资。

税收套利的分类[2]

  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看,税收套利可以分为国内税收套利和跨境税收套利。

  跨境税收套利

  跨境税收套利是为了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两国不同的税制规则主要涉及到来源地、居住地的认定、转移定价、对一项所得的定性的差异等等,在很多情形下这种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跨境交易筹划达到有关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双重不征税的目的的机会。

  在定义跨境税收套利方面,税法学者通常采用过渡性的定义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够说明跨境税收套利现象的交易,并从这一系列税收规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税收套利的特征。笔者认为跨境税收套利的两个基本特征为:第一,存在着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国家不同的税制;第二,这种利用行为最终使得跨国纳税人获得了双重不征税的税收利益,而如果此交易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是不会产生此项税收利益的。因此,在跨境税收套利的交易中,跨国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两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却产生了比受制于一个国家税制下的交易所应负的税收更低的总纳税额。

  国内税收套利

  一个内国的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该国的税制,如果该内国纳税人从事的交易在税后产生的税收利益是在税前无法获得的,就会引发国内税收套利。之所以在税后会获得税前无法得到的利益是因为税法在对待所得和扣除时是不匀称的,一方面允许对费用进行立即扣除,另一方面,又给予了相应所得延期纳税免税的待遇。

  跨境税收套利和国内税收套利的区别

  跨境税收套利与国内税收套利的区别两者都是以双重不征税为目的,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所从事的交易。跨境税收套利是利用两个国家之间税收规则的差异;而国内税收套利是利用一国国内税法规则的不同所产生的套利机会。两个概念都会引起关于税收体制的思考,国内税收体制可以作为规制国内税收套利的依据,而有关国际税收体制的存在与否,能否作为规制跨境税收套利活动的依据却仍然存在着争议。

税收套利与隐性税收和税收资本化的关系[3]

  隐性税收税收资本化是税收规则对投资资产收益和价格造成影响的结果,其核心是税收套利的存在。理论分析一般假定:市场参与者会利用任何因税收差别造成资产收益的差异进行税收套利,从而造成投资资产价格的变化。但实际上,由于完美市场的缺失,税收套利难以实现。

  税收对资产收益存在影响正如Shleifer和Vishny(1997),Fama和French(2005)所论述的一样,存在阻止投资者利用税前收益率差异的一些摩擦因素,这些摩擦因素造成对套利行为的重要制约。首先,套利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并非无成本。税收套利能够产生交易成本,降低由套利行为带来较高营业额战略所创造的利润。其次,大量风险滞留在购买支付股利股票和短期不支付股利股票的长期交易策略中。大量滞留的风险降低了税收中性套利者消除价格差异激励。由此看来,如果税收套利成本足够高、风险足够大,则会降低公司的隐性税收。在资本市场上,西方国家针对股利征收的股息税和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的差异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由于股息税通常高于资本利得税,风险调整后高股利支付的资产价格应当低于非股利支付的资产价格。但事实正好相反,一般解释为股利能够传递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股利信号传递功能说明市场具有交易摩擦,在摩擦成本足够高时,能够抵消税收套利的影响。

  由于隐性税收的存在,税收对资产收益的影响直接体现在资产价格的变化上。在完全税收套利市场上,税收差别的影响能够完全通过价格变化反映出来。但研究发现,价格只是部分地反映了税收差别的影响,并且在不同的资产市场上仅存在少量隐性税收的影响,有些方面的研究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例如,对债务利息税前支付的研究,有人发现债务的税收优惠能带来税收杠杆利益,而有人则认为不存在税收的杠杆利益。这种差异可能与研究者所取样本有关,债务的税收优惠带给企业税收利益的同时,企业的破产风险成本也在增加,这种税收利益与破产成本权衡的结果导致资产价格变化。Merle Erickson,Austan Goolsbee和Edward Maydew(2002)从税法规则本身对套利行为限制的角度研究隐性税收问题,由于税收规则本身就是一种摩擦因素,通过税法对市政债券税收套利的限制,直接检验了税收差异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找到有关隐性税收产生较小影响的证据。笔者认为,隐性税收存在与否、存在多少,均与税收套利行为有关。当阻碍税收套利的交易成本低于税收套利的收益时,存在隐性税收,且其多少取决于套利交易成本与税收套利收益间的权衡。

  由此可以看出,套利的可能性边界取决于市场的摩擦水平。许多西方学者对市政债券套利进行研究,法玛(1977)认为,套利的可能性应当使商业银行市政债券的隐性税率接近公司的最高边际税率才能成为边际投资者。但后来的研究证据并不支持法玛的套利边界说。由于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对市政债券套利进行了限制,减少了银行进行市政债券套利的能力,许多研究者感到法玛的观点现在已无实际意义。Merle Erickson,Austan Goolsbee和Edward Maydew(2002)用一个简单的套利策略模型(即用借来的钱投资于免税的市政债券)来检验隐性税收,得出只要免税债券收益率超过税后借贷成本,这样一个交易策略就可获利的结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研究发现存在市政债券的困惑,即市政债券的收益远远高于同类应税债券隐含的税后收益。市政债券和应税债券问较小的利差暗含了较低的隐性税率,但这与市政债券市场存在未利用的重要税收套利机会的多数解释相矛盾。Merle Erickson等引入套利成本解释为什么在市政债券市场税收对价格的影响要比通常预测的小。他们通过实证检验,证明市政债券存在一些税收套利的潜在成本,特别是税法限制和非税成本(即风险差异)。由于套利成本的存在,尽管许多公司问利率有重大差别,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公司利用这种差异进行市政债券税收套利。大多数情况下隐性税率低于公司利率,结果由于对个别税率的当前和预期变化作出反应而产生了利差。笔者认为,税收套利成本(显性成本与潜在成本)的不同,是影响市场中资产供求关系的主要因素,造成不同税收优惠资产套利边界的可能性不同。套利成本越高,税收优惠资产套利边界越小,隐性税收越低。

  由于套利的困难和成本昂贵,S—W模型中隐性税收的计算结果应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的隐性税收远远低于其理想值,但目前对套利中交易成本的来源和性质的研究尚未突破,实际隐性税收的计算还存在某些困难。

参考文献

  1. 第一章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税收筹划.厦门大学精品网络课程
  2. 朱丹.论跨境税收套利与国际税收体制[J].厦门大学,2009
  3. 盖地,崔志娟.显性税收、隐性税收与税收资本化[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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