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托努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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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托努协定》 (Cotonou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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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集团”,Group of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 -- Group of the ACP)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在贝宁首都科托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科托努协定》 (Cotonou Agreement) 。该协定前身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集团46个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前身)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在20世纪末认识到,有必要根据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探讨新的合作方式。制定新贸易援助协定的谈判进程于1998年正式启动。经过历时两年的全面谈判,双方在改进援助方式、发展私营企业、消除贫困和加强地区一体化等诸多问题上达成共识。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5期《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规定,《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每5年修订一次,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科托努协定》签订后,一些拉美国家对欧盟给予非加太国家的特殊“照顾”表示不满,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于2001年裁定,非加太国家与欧盟应在2007年底前取消单方面贸易优惠安排,并达成新的贸易协定。
2002年,欧盟开始与非加太国家就《经济伙伴协议》进行谈判。但由于欧盟在新一轮贸易谈判中提出的条件令不少非加太国家难以接受,历时5年的谈判因而久拖不决。目前仍在谈判中的《经济伙伴协议》计划于2007年年底取代《科托努协定》,从而结束现行的单方面贸易优惠安排。
截至2003年底,参加《科托努协定》的国家共有93个。
其中,欧洲联盟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集团78国,
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
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
太平洋地区15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马绍尔群岛、库克群岛、瑙鲁、帕劳、纽埃、密克罗尼西亚、东帝汶。此外,古巴于2003年5月成为该协定的观察员国。
(1)部长理事会 (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共同主席两名,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使节委员会 (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联席会议 (Joint Assembly),非加太集团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共同主席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4)联合议员大会 (Joint Parliamentary Assembly),由数量相等的欧洲议会议员和非加太集团各成员国议员或议会指定代表组成,双方各自选派13人组成总务委员会,其中双方各派一人担任共同主席,其余24人为副主席。大会每年召开两次,部长理事会成员出席大会。总务委员会或部长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特别会议。大会下设三个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经济发展、财政和贸易委员会;社会事务和环境委员会。
(5)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集团成员国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