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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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Privatization)/(Privat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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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一词在中文中可用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一般指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转给私人,相应英文为Privatization。但也可以指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卖给同一个投资者,从而使一个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转变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英文对应为Taking Private。
人们往往把私有化与工业企业或服务业(如采矿、制造业以及电力等)联系起来。然而,私有化可以被应用于任何资产,如土地、公路乃至自来水等。近年来,一些以往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卫生事业等在许多国家成为私有化最热门的新对象。公众公司的私有化:退市。即少数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全部权益。例如管理层收购,杠杆收购等。
理论上,私有化有利于建立“自由市场”,鼓励竞争。其支持者认为私有化的这一特点使公众以竞争性的价格获得更广泛的选择。与之相反,社会主义者反对私有化,他们认为:政府将其对重要公共服务的控制权赋予私有企业会削弱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控制,而这种行为将导致私有企业因追逐利润而过度压缩成本,并造成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一般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许多国家实行了国有化,但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私有化成为趋势(特别是在英国和美国)。这种私有化的趋势常被归纳为新自由主义政策“全球化浪潮”的一部分。观察家指出,撒切尔夫人(Thatcher)和里根(Reagan)的政策对私有化的兴起有重要影响。“私有化”作为术语在1948年被提出,1980年代,由于在《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中多次出现,而普及起来。
私有化的计划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这些计划分成三类。第一类是1989年后东欧转型经济体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行的私有化改造。第二类是发展中国家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压力下进行的私有化计划。第三类是发达国家进行的私有化计划,其中进行的最全面且广泛的当数新西兰和英国在1980年代、1990年代进行的私有计划,而其中最大规模之私营化计划是1991年元旦成立之德国邮政。
私有化含多重意义,从广义来说,主要有:
1、资产的拥有权转移,这叫私有化,例如将房委会的商场、停车场卖给领汇。
2、利用私人市场的营运方式,无论目的是自负盈亏,还是为了谋取利润,就叫私营化,当中的例子包括房委会、医管局及机管局。
把一些演艺团体改以商业原则运作,如:香港芭蕾舞团和管弦乐团。 具体的方法包括:
1、把公营资产全部或局部卖给私人公司,又或是把股份上市出售。
2、把服务外判。这种方式的私有化虽然没有出售公产,但其控制权则透过合约落入私人机构手中。合约用竞投获得,通常是价低者得。
3、对公营服务的种种监管加以撤销,特别是对那些已出售的垄断性企业会这样做。
4、公司化。这种方式不涉及买卖公产,但是按私人公司结构去重组公营服务,用私人机构的方法去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