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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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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拍卖人或者既不允许委托人也不允许拍卖人参与竞买的规则。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的内容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是各国拍卖法的通例,其含义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主持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拍卖标的物。理由在于,拍卖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出售拍品,从中收取佣金,应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参与竞买,变为双重地位,既是卖方的被委托人又是买方,两者利益相悖,无法兼顾。相对于其他竞买人而言,拍卖人既是组织者,又是竟买者,其竞争地位先天不平等,拍卖的公正性无从谈起。所以,各国法律均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同时,禁止的效力还延伸至拍卖人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拍卖人的利益从事竞买的人。我国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该规则的含义是,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实践中,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确认该规则,有些国家不作明文规定,由各个拍卖行自行决定,或者交由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加以确定。我国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分析其理由.如果允许委托人参与竟买,等于承认其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就一件物品而言,买与卖是自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其中只能有一种是真实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作出一种选择。此外,委托人参与竞买,不管动机是什么,客观上都可能抬高拍品价格,这对其他竞买人是不公平的。此外,依靠拍卖人制定规则约束委托人是很不现实的,因为拍品价格越高,拍卖人收取的佣金就越高,拍卖人没有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的动力需求,受损害的只能是竞买人及最后的买受人。所以,通过立法禁止才是最有效的。

  当委托人参与竟买成为买受人时,我国拍卖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对拍卖是否成交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拍卖制度的本意,应首先满足竞买人的合理要求,以委托人参与竞买前的最高应价作为成交价;如果最高价低于保留价,或者已无法确定最高价,可再行拍卖,委托人应承担再拍卖的费用。同时,委托人还必须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拍卖人与委托人串通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的效力范围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一,规则的效力及于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拍卖人是法人,其有意志的活动依赖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个人行为职务行为之分,当拍卖人以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推卸责任时,行为界限难区分。从合理性上考虑,应推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由法人承担,《拍卖法》正是据此进行规范的。因此,当拍卖人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则参与竞买时,无须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也不接受个人行为的抗辩,因为法律早已有了明文规定,禁止拍卖人的工作人员参与竞买。

  第二,规则的效力及于任何为拍卖人的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所谓"任何"是指所有人,只要其行为目的是代表拍卖人的利益。如此解释,规则的效力就相当广泛了。其实,只要能够证明某人与拍卖人有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其竞买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此解释完全符合我国《拍卖法》,该法中有"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

  第三,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即拍卖人参与竞买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后果来证明。拍卖人可能寻找种种理由为自己辩护:如自己是出于真实的目的参与竞买;在竞买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利用各种优势;没有人主张损失或根本就没有损失;按保留价买下拍卖标的对委托人有利;等等。上述理由乍昕起来有道理,拍卖人要证明这些理由也并非难事,然而如允许上述理由对抗规则的效力,则拍卖的内部机制就变得混沌不清了。另外,规则禁止并不以前述理由为条件,就如同非法经营,它对社会性的危险可能有大小,但绝不能因其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就认为它是合法的。非法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其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用后果来证明。应当注意的是,规则的效力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当甲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时,只要乙拍卖人没有参与组织或协办,乙拍卖人完全有权利参与竞买,不受规则制约。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

  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一,规则的效力及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和任何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竞买的人。如此理解,规则的效力范围之广,与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相同,而且相比之下更加不确定。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尚有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是确定的,而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时,却几乎无确定之处,一切有待于证据的证明。例如,夫委托拍卖,妻参与竞买,是否可以?由此推及其他亲戚、朋友,从利益关系上说,不能排除违法的可能性。毕竟法律在此禁止的并非某种客观关系,应是主观的合谋。但话又说回来, 委托人与竞买人关系的密切程度不能不被考虑如果两者的经济利益完全一致,如真实的夫妻、父子关系,则指控其"代为竞买"一般应该成立。

  第二,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即委托人参与竞买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用后果来证明。

  第三,规则的效力仍限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拍卖法》中"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实指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如果委托人参与竞买他人委托的拍卖标的,因其身份不再是委托人,也就不在禁止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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