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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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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销立法

  直销立法是指中国政府有关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中国直销业进行立法规范和活动

直销立法的内容[1]

  直销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进人中国内地,经历了几年的混乱发展后最终被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媒体和社会大众)尚未对传销欺诈和正当直销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完全禁止直销这一国际上已经成熟的营销方式,并不能根除金字塔销售计划的诈骗。一般认为,若要有效地禁止金字塔销售计划诈骗,并有效地保障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政府立法以规范直销业者的经营行为行业自律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既保护了合法的直销公司,又能有效地识别、禁止和惩处金字塔欺诈,使得经营者、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前述这三项工作中,直销立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世界上各类不同的市场形成过程中都有直销法规。总的来说,直销法规大致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的直销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法中设立有关法律条文)。

  1、美国

  美国可以说是直销的发源地,其有关直销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其一,全国的直销公司都必须遵守的法规。这主要是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颁行的法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了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的退货保障机制;“入会费法规”,规定了直销商加入费用的最高限额。另外,2002年6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从而形成了从正(规范直销行为)、反(禁止金字塔式欺诈销售)两方面规范直销业的法律体系。其二,美国各州对直销的规范以下面四类法律为主,即“媒介销售法”、“多层次销售管理法”、“商业机会法”和“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术法”。大多数州都专门制定“反金字塔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销售管理法”中设立反金字塔式销售的条件),可见,美国对反金字塔问题相当重视;另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对冷静期限的有关规定,这在各州的直销法中普遍存在。

  2、欧洲

  欧洲国家的直销业流行而且普遍,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数是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他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交易法》中设立直销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的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

  3、亚洲

  在亚洲,直销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日本、泰国、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是“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成员。亚洲的直销业虽然发展较晚,但它的发展很迅速,其地位举足轻重。日本、韩国、马来西亚都有专门的直销法规,中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专门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件”。其中,韩国的《直销法》较之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直销法,可以说是最为详尽的。

  4、世界直销协会联盟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理事会于1994年5月18日通过了《商德约法》(或译做“世界行为守则”),从而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坚实的道德基础。该约法为会员直销立法的范式起到了指导作用。该约法包括“有关顾客”和“有关直销人员及直销公司”两部分,对诸如“犹豫期及退货”、“直销员的入门及计酬”、“直销公司的营业守则”等重要问题都一一加以规定,对直销业的运作进行了颇为全面的规范。

  从以上所述之世界各国关于直销的立法概况来看,各地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大都从反金字塔法和冷静法人手,以防止变相的直销行为造成损害。因此,多层次销售是被认定为合法的,而变质的多层次销售或恶质的金字塔销售则是非法的、被禁止的。而订立定义清晰的直销法,从而以之为依据来规范直销市场、制裁金宇塔销售、解决“老鼠会”诸问题,则是整顿市场,规范经营之当务之急。

直销立法的背景[1]

  一、实现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

  中国政府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向美国、欧盟等谈判方承诺开放“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2005年是中国政府实现这一承诺的最后一年。因此,中国直销法规出台的第一个背景是实现中国加入WTO时的庄严承诺。

  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直销经济和传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直销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其重要,并不是说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而是说直销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如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就会发生像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混乱局面。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要和平崛起就需要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为了防止回到直销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对直销立法。

  三、打破外资垄断和竞争无序局面

  所谓外资垄断,就是中国数以百亿的分销渠道利润,被少数外资直销企业垄断。所谓竞争无序是指中国当时有数千家大大小小的直销企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一些直销企业动机不纯,非法操作,过度敛财,严重干扰社会发展,破坏社会安定,也玷污了直销本身。直销法规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政府保护本土直销业、打破外资直销垄断的一个法律保障,有助于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中国直销法规的出台,对抑制中国直销市场外资垄断、无序竞争的状况具有调整和规范的强制作用。

直销立法的意义[1]

  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1.导向作用

  所谓导向作用,就是直销法规引导人们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一导向作用,集中地反映在立法宗旨上。《直销管理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中也明确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个“保护”,一个“维护”,就从立法宗旨上引导人们在直销活动中要自觉地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一有着导向作用的“总则”乃是中国直销法规的精髓和灵魂。

  2.保障作用

  保障作用,就是指直销法规在维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有着法律保障作用。《直销管理条例》以规范直销行业的经营活动来保障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维护;《禁止传销条例》以打击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来保障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维护。两者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障功能,虽分别有所侧重,但功效是一样的。

  3.完善作用

  完善作用,指通过贯彻执行直销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某些不适用直销管理的内容作必要的完善。直销与传统销售是有很大区别

  的,目前直销法规虽然对直销的定义科学化,但随着世界直销业对中国直销业的影响,要完全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直销,有可能会产生国际上的经济不完全通畅。因此,为了使中国的直销减少国际性的经济摩擦,就应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与时俱进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某些方面的磨合。

  二、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直销法规从管理职能表明直销已进人国民经济的发展行列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直销法规明确规定直销有两个国民经济重要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说明政府从直销法规实施的那天起,就把直销从灰色地带拉到阳光地带,直销经济现在已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分子了。

  2.直销法规从企业身份表明直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可以理解为直销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了国民经济组成部分的基本特质,能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直销法规的实施,直销队伍的净化,直销企业成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有生力量。

  3.直销法规从产品确定表明直销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力量

  直销法规出台前,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直销产品的划分上就有严格的要求。直销产品范围的确定,一是根据市场上直销业的发展状况,二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状况。直销产品范围的确定是以满足人们健康需要的产品和生活日用品为主,而且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直销法规对产品范围的确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国的直销企业应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力量。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何凯立著.第四篇 中国直销立法概述 中国直销汇读.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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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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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182.* 在 2014年9月20日 10:40 发表

现在确定什么时候立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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