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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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Direct posse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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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占有[1]
直接占有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物的直接控制。
直接占有的内容[1]
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的占有意图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直接占有不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对拾得遗失物的占有,还是基于一定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对租赁物的占有,对物的占有均表现为对物控制的客观状态。
直接占有均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现实的占有。但是,直接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在观念上不得据为已有,直接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产生占有的法律关系消灭之后,占有人应返还占有物,从而产生了间接占有的依据。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灭[2]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所谓新占有的取得,是指取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取得占有的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如基于捕捞许可证而捕鱼,对于涨滩的控制;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如盗窃他人的钱包并为占有。再者,直接占有的取得,必须具有占有的自然意思。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它分为占有的移转取得和占有的概括承受。前者系依当事人的行为而取得,又称为占有的让与。后者乃依法定事实而取得占有。
(1)占有的移转
所谓占有的移转,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因而取得占有的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
2)须有占有物的交付,可表现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形态。
(2)占有的概括承受
占有的概括承受主要表现为占有的继承。
《继承法》尚无明文规定占有属于遗产(第3条)。假如机械适用《继承法》而否认占有为继承的对象,假如认为占有人一旦死亡,其占有的意思即不存在,同时也断绝了他与物的控制关系,占有应当归于消灭,而不得继承,显然不足以保护继承人。有鉴于此,宜承认占有可以继承的观点。
因继承而取得占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取得继承标的物的占有,也就是不以继承人知晓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必要,亦无须事实上已经控制其物或有交付行为,更无须为继承的意思表示。正所谓继承的占有为一种“对物无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
直接占有的消灭,由如下原因引起:
1.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力
事实上控制力的丧失,是指占有人对于物不再具有事实上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情形主要有:
(1)由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其控制力。例如,把动产交付于买受人,配偶一方因分居而离开同居的房屋,抛弃占有物等。使占有丧失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自然意思,不以占有人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其控制力,如物被盗或遗失。
但需注意,事实上的支配力一时不能实行,并不导致占有的丧失。例如,家禽走失,可预期其归来;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没数日;因山崩桥断,一时不能取回放置于彼岸的物品;等等,并不导致占有的丧失。
2.占有物的灭失
占有物的灭失,如占有物的毁灭、消耗或添附等,显然是占有消灭的原因。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实益[3]
我国《物权法》现在没有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考察,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实益主要在于: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间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独立存在。
其二,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关于占有的规定,如取得时效、保护占有等,原则上也可扩大适用予间接占有。当然,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动产的交付能依占有改定进行,便于物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