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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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是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
监控化学品的内容[1]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的购买和存放[2]
监控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分类管理。单位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备案。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使用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也需要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监控化学品的的库存上,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戴新齐.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异同[J].化工管理,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