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自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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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自救费[1]
生产自救费是给予生产自救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整顿企业创办生产自救项目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办服务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补助费。
生产自救费的处理[2]
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28号)规定,对过去借出的生产自救费应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经收回的,一律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对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收回。收回资金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
(3)对于按规定借出的生产生产自救费,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自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生产自救费的使用[3]
生产自救费一般是有偿使用,也就是一般要适当收取占用费。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建立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吸纳失业者;一是扶持部分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建立生产自救基地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把劳服企业作为吸纳失业青年和失业者的基地;二是与效益好的其他企业联合举办生产自救基地。这种生产自救基地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内的部分生产领域;三是自办生产自救基地。如投入适量生产自救费选择合适的地区或街道,购置摊棚,作为失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基地。
生产自救费的申请[1]
以北京市为例。
(1)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生产自救费:
一、生产自救基地
(一)经市劳动局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含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一定的产供销渠道。
二、停产整顿企业
(一)选定的生产自救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二)经过可行性论证,选定项目具备安置能力,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项目所需人员比例的80%(含80%)以上,预期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备、资金支持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创办的服务实体
(一)选定的服务项目必须以社会化服务对象为主;
(二)同本条一款二项;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2)申报程序:
具备使用生产自救费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写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后,对于准予使用经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3)申请生产自救费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生产自救基地
(一)使用生产自救费报告,其内容包括:
1.已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伸请理由、所需资金支出项目;
3.预期完成的经济效益及承诺的义务;
4.保证措施及办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转移单》)及就业登记卡的影印件;下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个人账户转移单》、《下岗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的影印件;
(五)市劳动局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生产自救项目
(一)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报告;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产自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方案;
(五)《下岗证》。
三、社会化服务实体
(一)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报告;
(二)关于建立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4)评审委员会自正式开展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所开展的项目、内容、承诺的义务的评估审核,写出评估报告。市劳动局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使用生产自救费的决定,对准予使用经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5)准予用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劳动局签订用款协议书,明确使用生产自救费应承招的安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