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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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瑕疵请求权[1]
瑕疵请求权是指买受人对于拍卖人和/或委托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瑕疵请求权因拍卖法意义上的瑕疵而产生,属于救济性请求权,即因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或者债权受到了不法伤害,权利人通过请求去获得救济。瑕疵请求权又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要求被请求权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请求权人既可以直接向被请求权人主张这一权利,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这一权利。
瑕疵请求权的作用[1]
瑕疵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买受人(竞买人)。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或参与竞买时,有权知道可能影响拍卖标的价值的所有瑕疵,如果这些瑕疵因他人的过错被隐蔽了,该竞买人在成为实际买受人时,就有权为自己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主张权利。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该法第35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瑕疵请求权的义务人是拍卖人和/或委托人。相对于买受人的瑕疵请求权,拍卖人和/或委托人负有告知瑕疵的义务。拍卖人应当将自己明知或者应知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竞买人,委托人应当将自己明知或者应知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拍卖人,否则,即应对瑕疵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我国《拍卖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我国《拍卖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以上买受人(竞买人)的权利以及拍卖人和/或委托人的义务一一对应,独立存在。在拍卖实践中,竞买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的瑕疵要求过拍卖人和/或委托人说明,于其成为买受人后能否主张瑕疵请求权并无直接关联,虽然法律一般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但拍卖人和/或委托人不能以竞买人未主动要求说明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瑕疵请求权不同于产品责任请求权。①其一,瑕疵请求权起因于责任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未提供给权利人有权期待的经济价值;产品责任请求权起因于责任人未提供合格的产品,从而未提供给权利人有权期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二,瑕疵请求权因责任人履行告知义务或“声明不保证”而不复存在,但责任人履行告知义务一般不能影响产品责任请求权,责任人更不能通过“声明不保证”豁免自己的产品责任。①其三,相对于瑕疵请求权的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遵循无过错无责任原则;而相对于产品责任请求权的责任已El益趋向于严格责任制,即无过错责任制。
瑕疵请求权的障碍[2]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买受人主张瑕疵请求权遇到障碍。
(1)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如果委托人、拍卖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2)买受人过错。表现为:其一,疏忽。买受人的疏忽可能导致其未能注意到已告知的瑕疵,或者可能导致他未注意显而易见的瑕疵。其二,误解。买受人的误解可能直接导致拍卖标的的瑕疵,此类瑕疵不能作为瑕疵请求权的依据。例如,拍卖人称一幅以向日葵为主题的油画是某名人的收藏品,而买受人却误认为该油画一定出自凡高之手。误解产生的瑕疵是虚拟瑕疵,造成这种原本不存在的瑕疵的原因在于买受人。其三,不当行为。买受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瑕疵产生,如毁损、污染拍卖标的等;当拍卖标的的瑕疵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买受人丧失瑕疵请求权。
(3)声明不保证。声明不保证是指由于委托人、拍卖人难以确知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予保证。声明不保证向所有的竞买人传达了这样一种意思:相关的拍卖标的可能有真伪或品质问题,竞买人应当谨慎行事。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