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主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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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主关税是自主关税的对称,是指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以不平等条约强迫签订和实施的对帝国主义国家有利的关税。
关税一向被认为是保护一个国家生产发展和经济利益的手段,由本国自主制订。在殖民主义时期,帝国主义为了占领殖民地市场,掠夺殖民地财富,往往首先剥夺这些国家的关税自主权,强迫签订对一方有利的低关税,因此也称片面协定关税。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夺取了中国海关管理权、关税税款管理权、使用不超过值百抽五的进口关税。中国海关失去了自主权。这种情况在19世纪前期和后期的日本、朝鲜、土耳其等国也曾发生过。受美英等帝国主义的侵略,这些国家也曾被迫使用了不自主的关税。我国人民为夺回关税自主权曾作过长期斗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真正取回了关税自主权。
自主关税是本国政府独立自主制订和征收的关税。征收关税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情况和本国利益制订关税政策、关税法律和海关税则税率。自主制订的海关税则称为自主税则或国定税则,自主制订的税率称为自主税率或国定税率。
协定关税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相互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如果一方遭受对方的胁迫,非自愿地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又不能享受对方给予对等的优惠,就是片面的协定关税,这构成一国对另一国的特权。
另一种情况是过去帝国主义以不平等条约强迫弱小国家签订的对帝国主义有利的关税,称为不自主关税,或称片面协定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