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税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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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税则制(National Tariff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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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税则制亦称通用税则制或自主税则制,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独立自主地制订的关税税法和税则。目前,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国定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
国定税则制分为两种:
1、自主单一税则制。这是最早、最简单的税则制度,是一国自行制订实施的海关税则。自主税则只有一栏税率,不利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区别对待,争取互惠。
2、最高最低税则制。这种税则是对全部税目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两栏税率均由本国自主订立,无须与其他国家协商。
制定最高最低税则时,通常将最低税率作为保护税率。税率高低按本国的进口利益制订,最低税率一般比最高税率低一、二个税级。一国在与别国进行经济贸易谈判时,可用已定的最低税率争取对方的优惠关税待遇。最低税率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不过,目前这种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现大多数国家使用多栏税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