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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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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灵活性”:

  一是工作关系的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关系不稳定,时长时短,因为他们总要频繁的更换岗位。

  二是收入的灵活性。收入高低不等,总体水平较低,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达不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是工作时间的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依其从事的行业性质而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类型

  我灵活就业人员的从业形态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其主要形式有:

  一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或从事个体经营。

  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如从事娱乐界的演员和歌手,律师等。

  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 [1]

  1.灵活就业人员单位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

  首先,由于现在的就业压力大,人们为了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通常都不敢再向工作单位“索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次,一些个体、非公有制企业过分追求眼前利益,担心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流动资金,影响生产经营,想方设法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积极性不高

  由于雇员本身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认知度欠佳,甚至有的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还沉浸在“由少养老”的思想中,还有些人对社会养老保险不自信,宁愿自己储蓄养老,从而导致了参保率,缴费积极性“双低”。

  3.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加大了参保工作的难度

  首先是其时间和工作关系的灵活性,即使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导致养老保险的接续难度增加。其次是其收入的灵活性,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由于养老保险一般都针对于企事业单位,若以个体为缴费单位,将会大大增加参保工作的繁琐性。

  4.养老保险的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导致保险费率高

  自从1995年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然而,改革时已退休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基金,这就形成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轨成本。据估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无疑应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政府并没有明确地将转轨成本承担起来,而是将转轨成本转移给企业,这样就使企业承担了双重负担,既要为在职职工又要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24%~28%(各地不统一),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养老保险费率太高,连正规单位也会觉得难以承受,更不用说那些灵活就业人员了。

  5.缺乏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配套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制定的。而对于灵活就业并没有全面的概括,有的只是针对特别的,比如农民工,而有的只是适应当地,扩展性不强。法律的不健全就使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在不给会加班费的情况下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经常被随意解雇等等。再者,灵活就业者大部分处于弱势状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经济或者其它原因,在求助于法律部门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6.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灵活性的特点,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所以如果去了外省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带走个人帐户和少量统筹部分。本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就不高,而且缴费比例又太高,对其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损失。

  7.大龄人员不能补缴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较晚,再加上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较低,导致许多开始有养老保险意愿的人已经超过参保的法定年龄,而丧失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而且这也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率相矛盾。

8.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高”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是以该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划入个人帐户,8%纳入统筹基金,但正规职工自己只负担8%,这就已经让灵活就业人员吃不消了,况且他们的平均工资还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这对于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思考 [2]

  为了促进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低型”制度

  首先要设立适中的缴费基数,不能完全以正规职业缴费基数为标准,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所以我们可以设立不同等级的缴费基数,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其次要设立较低的缴费比例,这样才会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压力,从而提高参保率。在“双低”的制度下,我们还可以适当的延长缴费的年度,从而减少每年的缴费金额。对于多缴的年数,实行差额比例递进的方法。

  (二)灵活分配统筹资金与个人账户资金

  对于缴费不积极的问题,可以实行起初大部分缴费归于统筹账户,少部分归于个人账户,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逐渐减少统筹账户比例,增加个人账户的份额,这样做可以有效的激励劳动者延长缴费期限。

  (三)补贴申请和发放的灵活性

  目前许多地方性政策都规定对享受低保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如4050,失业金等。但是由于其办理的手续很复杂,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在外省工作的人员往往还没等申请批下来,又得返回工作地点,使得他们最终还是望而却步。而且我们还需根据其现在的工作单位的危险性质和伤害身体健康程度来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

  (四)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方面,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关于统筹基金方面,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制定明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维护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实现全国统筹。

  (五)建立全国统一保险信息库和养老保险卡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信息库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灵活就业人员顺利的办理转移和接续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卡可以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缴费,省去了转账的手续费,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信息和个人账户金额。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有关机构的工作量。

  (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工资过低,有的只够养家,并没有多余的钱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所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势在必行。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律的监督,使得灵活就业人员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我们可以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关的培训指导,使其在竞争压力日益增长的社会能够更好的生存。

  (七)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中形成的历史欠账明确责任

  政府应当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全部成本,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弥补改革前有关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在此基础上,合理地测算缴费率,将养老保险缴费稳定在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提高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前提条件。

  (八)明确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加大养老保险推行的强制力,对恶意逃避参保的单位应加大惩罚力度。此外,应尽快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更加顺畅。

  (九)给大龄人员一次“补缴”的机会

  对男年满46岁及以上,女年满36岁及以上的参保者,应给他们一次“补缴”的机会,并统一规定一个期限及标准,让他们补缴,过期不补者,再取消其补缴资格不迟。大龄人员被挡在参保大门之外,最终还是社会的负担。因此,有些地方实际上已经采取了“变通办法”,让他们参保。比如,辽宁省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作了进一步补充,以切实解决年龄偏大且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此次补费,凡是在1999年1月1日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对应时期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补费后,退休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1999年1月开始到2009年12月,补缴保费总额如果在11月缴费为2.248万元,其中本金为2.1181万元,利息为1299元。

  (十)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对社会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首先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不断推出社会保险的相关节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宣传有关养老保险的知识和政策,最好还能用真实的生活案例来引起他们的关注。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定期在街道、社区开设社会保险咨询站点,或者发放相关宣传单,提高大家的养老保险意识。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周精灵 黄爱芳 2007
  2. 《关于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思考》 任海霞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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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3.116.* 在 2021年2月23日 23: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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