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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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融业(banking in Macao/Macau financi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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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融业概是中国澳门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总称。
澳门金融业受经济环境的限制,发展一直比较缓慢。70年代末以后,在香港金融市场的带动下,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1990年底,澳门有21家商业银行,1家财务公司及其他银号、兑换店、金铺。澳门的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也以香港市场为重要依托。
澳门没有中央银行。1980年成立的澳门发行机构曾是澳门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的官方机构。其具体职能为:①管理银行;②指导和协调货币、金融及兑换市场;③作为黄金、外币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的储备总店;④充当总督的货币、金融及兑换方面的顾问;⑤监督、协调与稽查有关机构活动等等。1989年6月7日,澳门总督颁布法令撤销澳门发行机构,成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负责管理外汇储备和监管金融机构。澳门货币澳元的发行由葡萄牙海外银行在澳门的分行大西洋银行代理澳门政府行使。
澳门银行业存在不成文的三级制。处于最低层的是注册银号,专营货币兑换业务,主要是澳门货币与港币的兑换业务;处于中间层次的是注册财务公司,主要从事中期和长期投资;处于最高层次、发展最完善、构成澳门金融业主体的是商业银行,经营存、放款业务。此外,“投资中心”在80年代初曾盛极一时,这些机构主要在澳门金融市场上经营黄金和股票买卖。
澳门是一个自由港,没有任何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出入,政府对外币存款不征利息税,对经营外币存款也无准备金要求,因此外资银行纷纷来此开业,并成为澳门银行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至1990年底,澳门21家商业银行中,外资银行占15家。
1982年8月2日,澳门政府颁布《信用制度及金融机构管制法令》,即新银行法,加强银行监管工作。1985~1986年间,澳门外汇同业公会和澳门银行同业公会等金融业民间自我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与澳门发行机构相配合,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7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迅速。1990年底,包括来自中国大陆,以及来自葡萄牙、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全澳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商号和保险公司达20家。这些商号和保险公司分为两类:①国际性或香港的保险公司在澳门设立的代理处或经纪,这些机构无权直接处理保险业务,只能将投保人的有关资料寄到香港或所代理公司的所在国,由总公司审核资料并签发保单,所投保的保险才正式生效;②国际性或香港的保险公司直接在澳门设立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是直接隶属其母公司的办事机构,有权直接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直接承保和签发保单。
澳门保险业主要承保火险、寿险、劳工险等30多个险种。负责管理保险业的行政机构为发行机构之下的保险业务监察委员会。澳门政府于1981年12月颁布《保险活动管制法例》,1989年2月又颁布新的保险条例,并于6月对该条例作进一步修订,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
1974年香港开放黄金市场以前,澳门通过黄金进口专营公司从欧洲平价购进黄金,运至香港等地牟取厚利。70年代初始澳门黄金市场萧条不振,至70年代末期后再度繁荣。
澳门金市的交易分虚金交易、期金交易和实金交易三种:①虚金交易,指银行和金铺代客在香港买卖九九金,黄金仍存放香港。这种交易规模不大。②期金交易,指买卖时没有正式的黄金实体,按香港黄金市场的报价进行交易,投资者只须向经营商缴纳佣金、手续费和长途电话费等,实际上是黄金市场的买空卖空。期金市场在整个80年代中处于开拓阶段。③实金交易,即黄金现货交易,所成交的实金为九九金,形式有金条、金粒、金牌、金币等。经营实金买卖的商号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九九金作为基金,因此,经营实金买卖的商号必须有雄厚的资本。
澳门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存款市场和基金市场等。由于本地区内经济规模小,吸引外资能力弱,上述市场范围十分狭窄。澳门经营股票买卖的商号至1990年只有3家。大丰银行于1986年发行过一批五年定息可转让港币存款证,在居民无买卖证券习惯的情况下,二级存款证市场开设后并无交易进行。基金投资发展较迟,1987 年基金市场建立以来,只有一家代客投资于基金的专业顾问公司,代客处理的基金投资约200余万美元。至80年代末,发行机构尚未制定出有关证券法。 1990年初,澳门政府曾酝酿设立证券交易所,但由于市场条件尚不成熟,该计划的实施被无限期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