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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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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Income at Liquidation)

目录

什么是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

  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施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清算中的纳税筹划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 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 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致);(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4)清算费用合计58000;(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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