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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型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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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算型让与担保[1]

  清算型让与担保是指担保权人在实行让与担保时,就标的物价额与债权额之间的差额负有清算义务,标的物应当以估价或变卖的方式换价清偿,当标的物的价额超过被担保债权额时,担保权人应将该差额返还与设定人,如果担保物的价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担保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清算型让与担保的实行

  清算型让与担保实行方式还可进一步分为二:第一,处分清算型。又称变价受偿型。依此方式,担保权人可将标的物予以变卖,以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并将受偿完毕后残留的价金余额返还给设定人。第二,归属清算型。又称估价受偿型。依此方式,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如估得的价额超过担保债权额时,超过部分返还于设定人。而标的物所有权则确定地归担保权人取得,以作为债权的清偿。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此方法时,担保权人并非自动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须对设定人发出实行让与担保权的通知后,才能发生此项效果。此项通知到达之时,即为估价的基准时间,担保权人对于标的物的估价是否公正,以标的物此时的价值予以判定。如不公正,设定人则可请求以该基准时间为公正的价额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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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少南主编.黄河口司法 2006年 第1辑 总第26辑.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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