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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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又称混合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符合合同规定的给付条件,保险人均应支付保险金。
与死亡保险合同或生存保险合同相比较,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的保障性。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两者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混合型保险合同兼顾了被保险人的两种需求。其二,保险的储蓄性。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分为长期两全保险合同、短期两全保险合同与多倍给付两全保险合同。
1.长期两全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在较长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保险保障。保险金多采用年金给付办法。
2.短期两全保险合同,即双方约定,以固定期限内的被保险人死亡或届满时生存为支付保险金的事由。保险金均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3.多倍给付两全保险合同,属一种加倍定期保险的特征,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届满前死亡,将获得二倍以上的保险金给付,该险种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换取保险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