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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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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海上保险的理赔)

目录

什么是海上保险理赔[1]

  海上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理赔通常包括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全部过程。

海上保险理赔的原则[2]

  (一)遵约守信

  理赔工作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宋办事。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需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二)主动迅速

  当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应该及时查勘检验和定损,及时做出赔与不赔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赔案处理,迟迟不作答复或支付赔款。

  (三)正确合理

  该赔的要赔得正确,拒赔的要拒得有理。赔得正确是指在遵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正确地分清责任,正确地定损,正确地核定赔款数额。拒得有理是说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摆出拒赔的事实,解释清楚拒赔的理由,做到有根有据,切忌草率行事、一拒了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区别对待,也就是按照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条款,处理具体问题。

  (四)先赔后追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差损,有不少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港口、装卸公司等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对这类货损货差货主,即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人索赔。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愿意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只要被保险人办理了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并将该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手续,也就是维护了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的追偿权利,保险人就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再代位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这就是先赔后追的原则。保险人如果持相反态度,要求被保险人先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若追偿不成,再向保险人索赔,这是不符合海上保险原则的错误做法。

  (五)遵守国际公约和惯例

  由于海上保险的国际性,处理赔案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国际有关法规、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对海上保险发生在国外的处理中,这固然要依据国际有关法规和公约,但是即使赔案是在国内处理,同样不能自行其是,完全依据本国法律会造成与国际有关法规和公约的冲突。除此以外,无论赔案是在国外或是国内处理,都有可能遇到无国际法规和公约可依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尊重国际惯例。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上保险理赔的程序[3]

  保险理赔制度是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相关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赔付,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一)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发生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对保险赔偿应缮制赔款书,赔款书一式三份,填写赔款收据和代位求偿权证明。在赔付过程中,保险人发现以下情况可以扣除保险赔偿:第一,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二,被保险人的过失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第三,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

海上保险索赔的意义[2]

  索赔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而搞好理赔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做好理赔,有利于提高保险人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

  保险人是通过理赔来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的,理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补偿职能有否得到正确的发挥。保险人要想取得被保险人的信任,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于理赔工作的质量,因为被保险人往往是以理赔质量来衡量保险人是否很好履行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义务的。尤其是,海上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特点,理赔工作除了必然会涉及国外客户以外,还不可避免地要同海外的检验理赔代理人、船方、港口、律师和法院等发生联系。做好理赔工作,不但使被保险人应享受的保险权益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保险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和提高信誉,进而推动展业。

  (二)做好理赔,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有效地开展防损工作

  理赔是对保险承保质量的检验。保险人通过理赔可以发现承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承保管理的质量作出评价。与此同时,理赔又是对保险防损成效的考查。理赔与防损作为保险风险处理过程中的首尾两个环节,密切相关。众所周知,风险发生前的防损、风险发生后的抢救和损失产生后的通过理赔来实现的经济补偿构成了保险风险处理的全过程,三个环节次第相扣,紧紧联结在一起。事后补偿固然不可少,事前防损却也同样重要。由于海上运输风险大,既是运输对象又是保险标的的货物发生差损是经常的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案的数量因此而高居各险种之上,对保险人来说,海上防损工作的重要性也就更为突出。保险人通过理赔过程中的损因分析和责任审定,能够找出防损工作中的疏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或避免今后防损工作中的差失。因此,搞好理赔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有效地开展防损工作。

  (三)做好理赔业务,有利于改进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制订

  保险人制订保险条款,力求内容齐全,文字准确,使之成为保险关系双方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可靠法律依据;同样,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也是希望做到科学合理、高低不偏。由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业务的国际性,无论是保险条款亦或费率的制订,保险人自然都给予更大的重视。然而保险条款订得是否明确,掌握和解释得是否合适,保险费率订得是否妥当,还是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理赔处理过程应该说是考核保险条款和费率制订工作的最好机会。

参考文献

  1. 苏同江,王海蛟.海上保险实务与法律.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2.0 2.1 刘玮.海上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
  3. 李栗燕.保险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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