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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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规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意义[1]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实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即以其一般财产(责任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财产责任。一般财产是公司的实有财产?而实有财产又是以注册资金为基础形成的。《公司法》就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做出了规定,是为了使公司具备最基本的责任能力,使与公司交易的主体的财产权利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金的数额较高,使公司成立的难度加大,主张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的学者提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却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资本、最高的投资资本。……很明显,这么多人下岗,凑不了10万元钱,组建不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凑不了1000万元,组建不了一个股份公司,他只能在家待业。对股东出资,的确有改革的必要和余地。比如,股东出资可以不要求全部到位,未到位的部分可以提供担保,这样,就兼顾了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次缴足,不允许分期缴纳)。把降低注册资本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不是最佳方案。
- ↑ 隋彭生.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