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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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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欠薪垫付

  欠薪垫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不到300人的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小老板”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或欠缴社保费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保费。当企业歇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不足以偿付欠薪或社保费的,由清算组织申请欠薪保障金给予垫付。

欠薪垫付的垫付范围

  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欠薪垫付的申请条件

  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欠薪垫付的申请办法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由人民法院出面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企业或职工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凭据: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办公室给予垫付欠薪的函件;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生效的裁判文书;

  4、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保障金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欠薪垫付的数额核定

  (一)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欠薪垫付的拨付与使用

  保障金办公室核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拨付垫款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清算组织指定的专用帐户,由清算组织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由法院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垫付款项,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指定的帐户,由该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发放单位在收到拨付垫款后应于十日内发放完毕,并在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凭证送交保障金办公室。

欠薪垫付款项的偿还与追偿

  保障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

  接受欠薪垫款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将所欠款项一次划入保障金办公室指定的帐户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清偿中,应将欠薪垫款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算组织应在资产变现后三天内,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所欠垫款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隐匿的企业,人民法院应按执行所得,优先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接受欠薪垫款的,处理事件责任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企业因资产不足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欠薪垫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经保障金办公室提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予以确认:

  (一)清算组织应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

  (二)人民法院应出具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重大突发事件责任部门应提供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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