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预算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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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预算周期制度是将预算管理中相互关联的各环节从时间序列上划分为三个标准阶段,即“预算编制阶段”、“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决算与绩效评价阶段”,每一阶段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从预算编制开始到决算完成形成一个标准周期,并加以制度化。
1、预算编制阶段:一般从每年年初开始,在对上年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测算下一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和增长速度,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期限约为12个月。
2、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从次年年初开始,组织该预算的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预算调整,期限为12个月。
3、决算与绩效评价阶段:从第三年年初开始,组织编制本级和汇总下一级决算草案,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期限约为6个月。
就每一预算年度而言,不同预算管理周期的上述三个阶段同时并存。下年度预算的编制通常应该在当年的预算批准后开始,一般提前10个月到1年时间。
预算编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如果编制起点时间安排过晚,编成的预算难免因时间仓促而简单和粗糙。
1、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的必要性。我国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时间过短,往往造成上级财政部门被迫代编下级政府预算的现象,因为“人代会”组织法对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没有“自下而上”的规定,全国“人代会”召开前要求报送预算草案,包括地方预算,届时未举行“人代会”的地区也要上报预算,而这些地方的预算草案通常未编制完成,为了不影响全国的汇总,省级财政部门往往通过代编下级政府预算并汇编本级预算草案的办法以应急需。地方“人代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代编的预算草案与下级财政部门自编的预算草案之间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向“人代会”报送的下级预算草案失真。同时,预算审批的时间安排也存在法律空档,因为我国现行预算年度的起始日期先于“人代会”的审批日期,实际上在立法机关审批预算前预算就已开始执行,违背了预算的法定性。
预算编制时间过短是造成我国预算管理难以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的重要因素。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要求预算分配模式由注重总“盘子”到注重“项目”转换。我国传统的预算编制采用“资金切块、总量控制”的模式,即把预算资金分块安排到各部门,按总支出规模推算各部门支出上限,实行总量控制。这种只重盘子、不重项目的预算编制办法,侧重预算管理的宏观方面,对于控制预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债务和赤字,有一定的功效,但对预算管理的微观方面,特别是预算支出的具体项目,则完全忽略了。预算只列示大的支出类别,但每个大类的预算资金究竞有哪些用款单位和支出项目,则不得而知,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预算资金的“多重分配”及“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局面,使预算编制过程无法应用方案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对预算执行结果也难以进行具体的总结分析,特别是按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不利于提高预算的绩效。对于立法机构而言,由于提交“人代会”审批的预算草案所列示的收支项目过粗,又缺乏充分的明细资料,可能隐藏其中的问题得不到充分揭示,使立法机构难以有效行使审核、评估、监督预算的职能,最终导致立法机构对预算的控制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以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为突破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向国会报送审批的年度预算及相关材料,有数千页之多,非常细致具体。日本政府预算的细化程度也相当高,以爱知县为例,每年县政府报送审批的预算有两本,一本是概要,另一本是具体的预算,在预算及相关资料中,几乎每个用款单位的每个用款项目都能在其中查到,每个公民都可以查阅,这就使预算执行有严格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的举措
1)提前预算编制起始时间。可将预算编制的起始时间提前到上年度的3月份,为财政部门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提供时间保障。我国预算编制时间的调整,既要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时间需要,又要考虑到测算预算收支指标的时效性,以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前10个月左右为宜,即从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编制时间由目前的5~6个月延长为1年。
2)提前预算审批时间。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时间应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以解决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之间所存在的法律空档问题。可选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到每年年底,审批下年度预算,现行的预算历年制不变;二是“人代会”召开的时间不变,把历年制预算改为跨年制预算。
3)将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选择跨年制预算的理由是:把预算年度起始时间定在立法机构审批预算之后,是各国政府预算制度安排的一个通则。主张跨年制者有二种具体的建议:一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5~6月份,即,立法审批预算以后,并且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位的时间;二是将起点时间选择在2~3月份,与人大会期一致,认为各国议会每年的会期是确定政府预算年度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