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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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草案(the draft final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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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依照法律规定,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是:
(1)合法原则。即编制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准确完整原则。即草案中涉及的收支数额必须准确,且内容必须完整。
(3)报送及时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把握好编制的进度,在相关环节之间依法及时报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决算草案:
(1)财政部于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定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布置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定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2)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年收入及有关资料。
(3)财政部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只有经过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政府在预算年度内的预算执行责任才能得以免除,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管理程序才告结束。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