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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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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见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目录

什么是本票见票[1]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出票人依持票人的提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以此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之到期日的行为

  本票见票有以下几个含义:见票仅限于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见票目的是为了确定到期日;见票是出票人记载见票字样日期并签名的行为。我国票据法仅承认见票即付本票,没有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因此不存在本票见票的问题。

本票见票的款式[2]

  本票见票的记载事项通常包括三项:

  (1)记载“见票”字样或其他表明见票的文句;

  (2)见票日期;

  (3)出票人签章。

本票见票的程序[1]

  本票见票程序是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请求出票人签发见票字样、日期及签名的过程。因此,见票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1.持票人见票提示。见票提示是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以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各国对提示期间规定不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了见票提示期间是出票后1年以内,也可通过约定缩短或延长见票提示期间。持票人如未在法定期间提示见票,则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2.出票人接受见票或拒绝见票。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拒绝见票的意思表示,并将本票交还持票人。出票人接受或拒绝见票的期间,各国票据法一般未作明确规定。出票人如愿意见票,则必须在本票上按法定形式为一定意思表示,这种法定形式由“见票”、“见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三项要素组成,见票后的期限从载明见票的当日起算。出票人若拒绝见票,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间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本票见票的效力[1]

  见票的效力是指见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本票见票产生以下效力:

  1.持票人在提示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出票人接受见票,则产生确定本票到期日及持票人在到期日请求付款的效力。

  2.若持票人提示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出票人拒绝见票,则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间内要求出票人依法作出拒绝证书,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到期日,持票人不需要再为付款提示或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便可行使追索权。

  3.若持票人在见票期间内提示见票,在出票人拒绝见票时,未依法取得拒绝证书的,或持票人逾期提示见票的,则持票人丧失除对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见票与汇票承兑的区别[1]

  本票见票与汇票承兑都是持票人提示票据,而且都具有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票据到期日的作用,但是二者有着质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本票见票仅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而不适用于见票即付、定期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本票。承兑除了见票即付汇票外,对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均适用。

  2.行为的目的不同。本票见票目的是为了确定本票的到期日,承兑除此目的外,更为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付款人责任

  3.行为的主体不同。本票见票行为的主体是出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而承兑是由汇票付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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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王新红主编 网络教育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商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
  2. 陈本寒主编.商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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