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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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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是,既吸收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他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已成为当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它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国际会计公司改制而形成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全部转成了这种形式。如普华永道安永等。英国等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会计公司已开始陆续转型,并且在美、英等国家还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法令,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从目前来看,我国现存的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已暴露出了其诸多不足和缺陷,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它们相比,又能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有着其独特的发展优势,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未来应考虑和选择的主要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大型业务呼唤大型事务所,同时,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因弱化风险责任,降低审计质量而导致审计失败事件频发的客观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我国目前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相同背景,有限责任合伙制理应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

  1.审计关系的扭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形成风险约束机制。从委托代理论的角度看,审计是在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前提下产生的,理论上,正常的审计关系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费用。在这种正常的审计关系中,注册会计师完全独立于被审计人。但由于我国目前因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而导致财产所有权主体虚置,在审计关系中,表现为审计委托人虚拟化,从而使得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正常的审计委托关系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同时接受经营管理者支付的审计报酬。在这种扭曲了的审计关系中,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荡然无存,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也失去基础。在这已扭曲了的审计关系不能得到扭转的情况下,如果不通过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风险约束,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取得业务,极易发生 “会计原则”被“买断”,从而使审计意见失去客观公正性。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约束机制的建立,不能仅靠外部强加,更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动生成。事务所内部自动生成风险约束机制的有效途经之一就是事务所建立合理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应该是能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增强对审计风险的关注。

  2.独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独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增强对审计风险关注组织形式,但独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审计业务的需求,随着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企业得到发展壮大,经营业务趋于复杂。只能满足中小型企业审计业务需求的独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满足这些大型企业的审计需求。因此,独资、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不能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

  3.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问题频发。众所周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1999年开始进行脱钩改制,到2001年基本完成,至此,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的完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合并,壮大规模无疑创造了条件,在短时间内我国也确实产生了一批本土大所。但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泛滥,也带来了严重问题,那就是各事务所承接业务时竞相压价,执业时随意省略审计程序,出报告时迎合审计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其结果,造成审计质量严重下滑,一大批以“银广厦”为代表的审计失败案件爆发,独立审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使注册会计师在公众中的形象迅速地由“经济警察”变为会计造假的“帮凶”。当然,以“银广厦”为代表的大批审计失败案件的爆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与各会计师事务所纷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不无关系,与该组织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淡化风险约束,弱化个人责任不无关系。要扭转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危局,重塑注册会计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必须改变我国目前泛滥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其既融入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又规避了它们的不足,显示出了极其强大的生命力,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我国已加入“WTO”,按照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我国将于2006年底全部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同时,我国资本的跨国界流动,也将促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在这日益广泛、深入的国内、国际各事务所的交融中,必然会产生更广泛深入的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合并活动。而在事务所的合作、合并中,组织形式的巨大差异,必将成为一大障碍,为了消除障碍,我们必须改有限责任公司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实现与世界接轨。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具有的优势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民间审计组织形式。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会计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向多元化发展。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它相比能保持其既有的优点,即扩大事务所规模,承办大型业务等,另外,还有以下发展优势。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更能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一大特点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有由他人暗中收购获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事务所同其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就很难保证。虽然目前还未发现这种情况,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不能说不是一个较大的隐患。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则不同,合伙人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由他人暗中控股的情况就可以避免。这就有效地保证了事务所的独立性。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人合比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资合有优势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不论是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消耗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其他物质消耗并不多。人才优势在其开展具体业务,增加服务对象,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知名度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说明以人合为主的事务所比以资合为主的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而形成的组织,虽然事务所股份的认购者也要求必须是注册会计师,但其实质是以认购者认购股份出资为条件形成的一种资金组合组织。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则不一样,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组织,即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学识水平、执业能力、道德品质、合作精神等方面为条件的一种人的组合,这种人合组织不论从总体水平,还是职业道德以及团体合作精神方面,都会大大超过资合组织,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到来时期,更能显出它的威力。

  (三)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个人无限责任比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个人有限责任使注册会计师更能注重执业质量的提高

  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必然建立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而执业质量的提高,又取决于管理人员、执业人员责任感的强弱和应有的职业谨慎。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便使其缺乏风险意识,缺乏责任感,不利于执业质量的提高。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个人无限责任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及管理人员的风险和压力,迫使其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能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尽职尽责,勤勉发挥才能,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自觉努力地提高执业质量。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异地执业质量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执业质量更能得到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后,必然要建立分所, 到异地发展业务,而在异地发展业务,质量控制又是关键。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异地执业,总所对分所的质量控制很难实现。这是因为:其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制设立的分所可以以总所的名义执行业务,分所不具有法人资格,风险全由总所负担,但总所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参加,质量下降问题极易出现。其二,分所与总所的收入与风险不匹配,分所收入高了自己得,个人只是负有限责任,风险却留给总所承担,这样更易使分所为多获得收入而忽视风险,质量就难以保障。如果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形式,总所对分所的控制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合伙人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的财产作执业担保,合伙制事务所在异地设立成员所,成员所虽然可以以总所的名义执行业务,但其管理人又是合伙人,这样使合伙人同成员所的前途联系在一起,出现问题首先是自己要承担责任,他必然会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尽心尽力地保证成员所的执业质量。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具有的优势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大型的跨地区、跨国界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执业中的错误或舞弊行为,都可能对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而且会使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遭受损失。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其相比,能保持其原有的优点,即合伙人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规避风险,提高执业质量等。另外还具有以下发展优势。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能规避由其他合伙人过错带来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下,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另外一个合伙人及其下属的过错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各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过错付出高昂代价,解除了为别人过错付出高昂代价的后顾之忧,但又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尽职尽责,自觉防范本身引发的风险。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比更能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像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那样所有事情都由全体合伙人商量通过。这样,虽然合伙制事务所也是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可以在合伙人之间选出决策层人员,除非重大事情需由全体合伙人一同决策外,一般情况决策层人员便可做主,这样工作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

  (三)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比更有利于事务所规模扩大

  这种组织形式可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做合伙人。因为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对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会有太大影响。从而极大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和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是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理想选择。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有其独特的发展优势。从国际上看,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出现,便得到国际许多大型会计公司的认可。原“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全部完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以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会计公司的陆续转型,已充分证明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其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我国已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面对国外大批会计公司的纷纷涌入,如果我们对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方面一些好的方法和经验不吸取,而是满足现状,我们的国内会计市场份额严重损失将不可避免,进军国外会计市场更是难上加难。为此,我们应尽快开始研究和试点,努力学习国外的经验,探索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实行的方式方法,争取尽早使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实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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