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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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是指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服务行业中设立的在发票票面上增加了兑奖联和防伪设置的一种发票。
有奖发票的由来[1]
最初推出有奖发票的是我国台湾。台湾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行有奖发票,1950年制订了“统一发票给奖暂行办法”,台湾财政部在1982年5月28日制订了“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依据“营业税法”第58条规定订定及依财政部(71)台财税字第33935号令发布),后经历了十多次修订,并且与“营业税法”、“统一发票使用办法”和“财政收支划分法”共同组成了有奖发票制度的法律构架。台湾之所以发明“有奖发票”,究其原因还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短,制度不完善,尤其信用制度普遍缺失”。台湾在实行统一发票给奖的制度之后,税收有了明显的增长。
由于我国大陆与台湾经济建设的状况以及文化心理上的相似,从上世纪末我国大陆“引进”了这一制度。1989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首次涉及了有关试用“有奖发票”办法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我国于1990年前后开始在福州市和唐山市进行了有奖发票的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税收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发奖的奖金来源没有得到国家财政的保障,有奖发票的试点暂时停了下来。但随着对资金保障工作的重视,“有奖发票试点的夭折并没有阻止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扎根和进一步的发展,1998年4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率先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制度,这是我国国内‘有奖发票’制度的正式开端,自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火热推行有奖发票的局面,数字统计的税收收入增长额也十分可观。”有奖发票又一次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出现,并且很多地方都制订了对有奖发票制度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实行发票有奖办法。”可见,在我国,“有奖发票”即将被纳入正式的法律规范之中。
有奖发票与有奖销售的区别[1]
1.“奖”之来源不同。“有奖发票”之“奖”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属于国家财政经费,是“公”的范畴;而有奖销售之“奖”来源于经营者自己的资金,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是“私”的范畴。
2.运用的权力(利)不同。“有奖发票”是税务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税务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强制”地发行有奖发票,经营者只能购买和使用有奖发票,无选择余地,也正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奖发票”实现税收征管的目的;有奖销售是经营者行使私人权利的体现,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运用其权利“自由”地创制奖项,但是消费者并不是被强制地接受,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实现的目的不同。“有奖发票”的目的在于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调动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公共利益目的的体现;有奖销售的目的在于更多地盈利,是私人利益目的的体现。
4.作出的主体不同。“有奖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作出;有奖销售可以由任何经营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