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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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煤炭企业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一)维简费的使用范围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包括: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二)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维简费总账科目下设“提取数”、“上交及下拨数”、“使用数”、“待转销数”、“结余资金”5个明细科目。在“使用数”科目下设8个三级科目,8个三级科目按《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规定的使用范围设置。
“使用数”科目反映报告期维简费实际支用数。实际支用维简费列支在建工程或费用支出的同时,其支出数在“使用数”中反映。“待转销数”科目反映维简费已实际支用,工程或费用支出已发生,尚未最终形成资产或尚未转销费用时,待转销的维简费。
1.提取维简费时:
贷:维简费——提取数
借:维简费——提取数
2.上交集团公司时:
借:维简费——上交及下拨数
贷:结算中心存款
3.维简费按计划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同时:
借:维简费——使用数
贷:维简费——待转销数
属费用性支出的:
借:维简费——使用数
贷:结算中心存款
应付账款
4.经工程建设最终形成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维简费——待转销数
5.下拨维简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集团公司代付工程款时,根据资金结算中心转账通知等:
借:结算中心存款
固定资产
贷:维简费——上交下拨数
6.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工程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年终不得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也不得核销维简费。
7.“维简费——使用数”必须同当年实际支用数相一致。
8.年终时,“提取数”、“使用数”、“上交及下拨数”科目余额结转至“结余资金”科目。年末保留“待转销数”科目余额,不得结转至“结余资金”科目。
8.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比照上述会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