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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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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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性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贸易活动主体和客体,实施非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
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一)非歧视原则的基本适用
(1)GATT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2)GATT第二条(关税减让表);
(3)GATT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4)GATS第二条、第十七条和TRIPS第3条、第4条等条款。
(二)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例外(GATT第六条);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GATT第二十四条);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例外(GATT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4)一般安全例外(GATT第二十一条);
(5)支持发展本地经济(GATT第十九条);
(6)外汇安排例外(GATT第十五条);
(7)服务贸易中的边境贸易与经济一体化例外;
(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和行政协助例外。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员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成员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为确保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关贸总协定自建立起就致力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规定的实施来形成非歧视的、多边国际贸易关系和体制。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面较广,除了关税减让,还在数量限制、进口配额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以及在国内税收方面给予进口产品以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此外,在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输出入手续、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等方面,无歧视待遇原则同样也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又使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首先,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等文件中均含有非歧视原则的规定。其次,在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议(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了非歧视原则。最后,非歧视原则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最基本的准则。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主要包括在反倾销、反补贴、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国际收支不平衡限制等规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