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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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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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 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quot;(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 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一)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
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国内的支付能力。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如外汇短缺,应控制进口,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的变化。当行情对我有利时,可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