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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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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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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又称政务官,一般是指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具有严格的任期,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在我国,政务类公务员则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是: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委、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1]

政务类公务员的分类

  1、职业党务工作者。鉴于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公共权力的核心,居于法定执政地位,在各级党的机关里,由党的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由党的委员会任命产生的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该政务类公务员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

  2、政府组成人员。

  3、政治任命人员。由政府首长政治任命承担政府首长的助理性、特派性、代表性工作的一部分人员,包括政府机构和党组织的咨询机构、政策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参谋人员、智囊团成员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等。

  4、特别职公务员。主要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执行特殊政治职能的公务员。主要有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职正副委员长、专职主任以及其专职常委等。

  以往的“参照执行、管理”制度只是权宜之计,这些机关的人事管理性质与行政机关相类似,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可将此类特别职人员纳入公务员行列。另外,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旦实现,就应纳入政务类公务员行列。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区别

  这两类公务员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产生方法不同。政务类公务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或任命;业务类公务员的录用要通过法定的考试,公开竞争。

  2、任期不同。政务类公务员有法定的任职期限;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

  3、职责不同。政务类公务员主要是制定政策,并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业务类公务员主要是执行政策和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

  4、评价依据不同。对政务类公务员的评价是以政绩为主要依据;对业务类公务员的评价是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

  5、管理机关不同。政务类公务员由选举产生他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业务类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出自: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课件).《行政管理学》[M].第五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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