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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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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基础(Royalty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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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成基础

  提成基础是指合同双方确定的作为提成费计算函数的受方使用引进技术所创造的经济上的效果。

提成基础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运用

  在国际技术转让实践中,提成基础主要有:销售额利润、产量和销售量

  (1)销售额

  以技术受方合同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为基础计算提成费,它是指供受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合同产品的市场销售额和双方约定的提成率按期计算并支付供方技术使用费。此种方式的特点是,只要技术受方使用合同技术生产销售产品即开始计算支付提成费,不论技术受方是否取得实际利润。根据销售额含义的不同,按销售额提成又分为按总销售额和净销售额提成两种方式。

  ①总销售额与净销售额:

  a.总销售额(gross sale price)。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总销售额是指企业实际销售产品的发票价值,又称为实际销售额。以总销售额为基础计算提成费对供方来说简便易行,只要核实受方的销售发票价值或检查销售账册便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提成率确定提成费金额。但在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格中,既包含有使用供方技术产生的收益,又包含有使用除供方技术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商业折扣等,因此按总销售额为提成基础会高估应付的提成费金额。受方在接受以总销售额为提成基础时应当考虑上述因素,以维护技术受方的经济利益

  b.净销售额(net sale price)。由于以总销售额为提成基础的不合理性,在技术转让交易中供受双方往往以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为提成基础。净销售额通常是指从总销售额中扣除与供方技术无关的其他因素(如产品销售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而计算的销售额。以净销售额为提成基础较总销售额更为合理,提成费的确定也更为准确。由于不同国家对净销售额的定义不尽一致,所以为避免双方之间发生误解和争议,在以净销售额为提成基础时应在合同定义条款中对“净销售额”一词作出双方一致同意的定义。通常可以规定净销售额为总销售额扣除以下项目产品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海关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增值税所得税,商业折扣,产品的安装、维修费用,受方为维持专利支付的费用等。

  ②按销售额提成时销售价格的选择和确定:

  在以销售额作为提成基础的方式下,技术供方会担心技术受方将合同产品低价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以减少支付给技术供方的提成费金额,增加自身的利润。为了保证供方转让技术的收益,防止受方降低提成基础和转移利润,常常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以产品的公平市场价来计算销售额。所谓公平市场价格,是指合同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常销售价格,通常是技术受方将合同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特殊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时所依据的销售价格,它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确定公平市场价有三种方法:自由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利润法。

  a.自由价格法,是指以技术受方向与其无特殊利益关系的购买者销售合同产品时所达成的交易价格,或以受方所在地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成交价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b.转售价格法,是指以与受方有特殊关系的买方或其他购买者在转售合同产品时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c.成本加利润法,是指在合同产品的销售价格较难确定或没有现成的市场价格可供参考时,以技术受方生产合同产品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2)利润

  在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利润也可以作为技术使用费提成基础。即按技术受方使用合同技术所创造的实际利润作为技术使用费的提成基础。按利润提成对受方是比较有利的,这种方式将技术受方能否从合同技术的使用中获取利润作为技术供方取得使用费收入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受方尚未充分掌握技术、产品质量尚不稳定以及销售市场不大等原因,引进的技术不能为受方带来较大利润时,可以降低受方所承担的技术和市场风险。相反,这种提成基础的安排对供方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技术供方一般都不愿以利润作为许可技术的提成基础。

  此外,按利润提成的做法在实际采用时也有较大困难。首先,利润是通过收入与成本的配比计算出来的,企业选用的会计方法和收入与成本的内容不同,计算得出的利润也不同,与销售额相比缺乏稳定性和可比性,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其次,利润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一般很少公开,受方当然不愿向既是合作者又是竞争者的供方公开自己的利润。技术供方由于较难了解受方利润的确切数字,也不愿接受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

  在实践中,一般只在公司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或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中,或供方与它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中,双方才会同意采用按利润提成的做法。

  (3)产量和销售量

  ①产量。以使用合同技术生产的产品产量作为提成基础也是技术使用费的提成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方式提成时双方应约定每一单位产品的固定提成金额。以这种方式确定的提成费金额与受方合同产品的成本、价格以及市场销售量的变化无关,只随合同产品产量的变化而增加。只要受方将引进技术投入实际使用,生产出合同产品,供方就可获得提成费收入,产量越高,提成费收入就越多。在这种方式下,技术受方应谨慎地确定单位产品的提成费金额,要充分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②销售量。即以合同产品的销售量作为技术使用费的提成基础。按销售量提成时,双方应确定销售每一单位产品的固定提成金额。提成费的高低随销售量的大小而变化。采用此种提成方式,由于未考虑价格因素,因此对受方也有风险,一般只是适用不考虑或较少考虑价格因素的产品。

  ③指数滑动提成。由于提成期限一般都长达数年,因此在按单位产品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时,供方担心在提成期限内受方所在国发生通货膨胀而使提成费收入减少,因此会要求按签订合同时的工资原材料的物价指数为基准,以提成期限内各时期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单位产品提成费,以保证供方的提成费收入达到预期水平。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R = R0(A + BT / T0 + CS / S0)

  其中,R——计算期的单位产品提成费;

  R0——基期的单位产品提成费;

  T,S——计算期的原材料和工资的价格指数

  T0,S0——基期的原材料和工资的价格指数;

  A——常数;

  B——原材料价格在产品单价中的比重;

  C——工资额在单位产品价格中的比重。

  A+B+C=1

参考文献

  • 叶京生编,国际技术转让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8,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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