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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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论是业主理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具体应用,其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拥有和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资源。基于此,当母公司合并非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时,应采用比例合并法:按母公司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于非全资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净收益,也只能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予以合并。因此,所有者论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集团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复式薄记的解释。在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业主(即所有者)居于权益的中心位置,企业的资产只被假定为所有者拥用,而企业的负债被视为所有者的义务。早期的会计学者认为,负债是资产的负数,而资产“在早先的薄记等式中,表述为业主的净财富”。这种理论不太重视债权人权益的确认与计量,而是将注意力置于所有者权益上,认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着业主对拥有企业的净值。该理论认为,当企业开业时,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加上其追加的投资,再加上累积净利润,减除所有者从企业的提款。可见,所有者论体现着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观念。
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收入超过费用的净利润,反映了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据此推论,净利润是所有者追加资本的来源,现金股利则视为资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为资本内部结构的调整,而留存收益作为待转或待撤出之资本金额;由负债而产生的利息作为所有者的费用,同样,所得税也作为所有者的费用确认。
显然,所有者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是最为适用的,因为这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合一,企业即业主、业主即企业的观念要根深蒂固。企业财务上的收支在会计主体假设比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视为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减。因此,会计在为这类企业处理所有者权益时,往往将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将利润追加到每一个业主的个人资本账户,这实际上等于提示了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净增额。此外,从法律主体的观点而言,这一理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也是适宜的,这类企业的法律主体即为独资个人或合伙人。所以,所有者论认为,企业交纳所得税,便是所有者在交税,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所有者的财务支出、财富的耗费-费用,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有者论主要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而很少提及适用于股份制企业。透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的面纱可以发现,缴入股本与留存收益总额构成了全体股东的财富,其中无不隐含着所有者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综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论基础上的。根据这一定义,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间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资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事实证明,现代公司会计实务中不难发现来自于所有者论的影响。例如,公司的净利润被分摊到每一股份上时,就被理解为股东的财富;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也被要求揭示和股东财富有关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此外,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权益法,也与所有者论有关。在权益法下,与其说是为了全面反映一个会计主体股权投资上的价值总额,也可以说是为了准确反映投资企业权益持有者所拥用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