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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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停工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其作用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而减少的劳动收入。
停工与残疾的区别。停工指暂时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残疾指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当被保险人的残疾是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被保险人永久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当被保险人的残疾是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被保险人仍能从事有劳动收入的工作。如果发生停工,一般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立即开始,而保险事故造成残疾与否,只有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才能确定,也即残疾的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在保险伤害发生后就开始。
停工保险金的给付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前。在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中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在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曾经领取过停工保险金,则保险人要从残疾保险金中扣回这部分停工保险金。
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给付方式[1]
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均采用定额给付方式,当被保险人发生停工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按保险金额每日或每周定额给付停工保险金。但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收人水平,一般情况下,停工保险金为实际收入水平的70%~80%。
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责任期限[1]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责任期限之内的停工损失。责任期限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并且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停工保险金。停工保险金自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确定不能工作之日起给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
(1)被保险人死亡。
(3)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被确定,开始领取残疾保险金。
(4)责任期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