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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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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基本的类型。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并由此造成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

构成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1]

  1.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包含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的。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以前曾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残疾,不构成保险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一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过程,有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间,另一段时间在保险有效期结束之后。对这类情况,只要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最初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就视同整个人身意外伤害过程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于保险期间结束后的那一段时间继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也属于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这一条件包含以下两个要求:①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对于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死亡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则显然已构成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飞机、车、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么等到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一般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之时,责任期限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情况而言,责任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被确定为残疾,这时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保险人显然可以根据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结束时尚未结束治疗,是否造成残疾以及残疾程度都不能确定,则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以下3种情况:①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近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是引起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事件或一连串事件的最初原因。如被保险人被狂犬咬伤后患狂犬病而死。③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了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例如,被保险人患有冠心病,在乘车途中因颠簸心肌梗塞发作而死亡。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给付方式[1]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

  1.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的不得有所增减。

  2.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和计算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残疾给付根据残疾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在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合同中,残疾程度规定得越详细,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越不易发生争执。但是无论如何详细也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对于未作规定的情况,往往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规定的残疾程度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一般按以下列公式计算: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比率)

  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一次人身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多处致残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处残疾程度比率之和的乘积计算保险金,但如果各处残疾程度比率之和超过1,则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

  保险金B=保险金A×min{1,Pi},

  其中,用Pi表示第i处残疾程度比率。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由保险人对每次人身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即:

  保险金B=保险金A×min{保险金额,Bi}

  其中,Bi表示第i次人身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给付对象[1]

  1.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保险人给付残疾给付金的意义在于保障因人身意外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利益,因而残疾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

  2.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分为:①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领取。②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③在无受益人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因为在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中,保险人可视为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当债权人不复存在或自愿放弃债权时,债即消灭,保险人的债务得以免除,所以不必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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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2006年版 中级.辽宁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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