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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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结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内、外单位及 个人的财务关系。
往来结算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等。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现金结算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企业与外部不能办理转账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根据规定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具体做法有:
1.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反映、登记每一笔往来款项的形成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2.应分别明细单位建立往来结算账户、并定期核对和清查。
3.每年终了都要对往来结算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应明确催收措施,责任落实,特别是账龄超过一年的,对账时要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主管财务领导要监督执行结果,加强资金周转。
5.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应尽量减少呆账、坏账的发生。对符合坏账处理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1)执行往来结算清算办法,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严格清算手续,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2)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公司,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
(3)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