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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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一种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为了反映和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房产税的情况,企业应在会计上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的税款。
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商品流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当按规定实际上缴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等
由于房产税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进行征收,所以对其会计处理也可以照车船使用税等方法进行。
如果房产税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的,可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的车船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商品流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