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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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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工资薪金所得)

目录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Image:工资、薪金所得的特征和除外情况.jpg

  图1  工资、薪金所得的特征和除外情况

  说明: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3]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从2叭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35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①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②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③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⑤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a.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b.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⑥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一费用扣除标准)X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⑦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收人定额扣除35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一35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我们主要讲解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况。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公式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③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④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⑤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试行的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l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一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

  ⑥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0年6月1日起,凡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税。具体办法为:对企业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五法[4]

  1.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2.工资分摊方法。

  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丁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3.实行双薪制。

  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东信达利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1)纳税筹划前。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x15%—125=505(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x25%-1375=4875(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4875=5380(元)。

  (2)纳税筹划后。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X15%-125=505(元);

  ②“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x15%-125=625(元);

  ③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x20%-375=36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625+3625=4755(元)。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625元(即5380-4755)。

  4.奖金均衡发放方法。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3996]206号文件,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是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例如,梁某应聘北京智董公司工作,该公司效益一贯较好,他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3年]2月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36000元。

  (1)不进行纳税筹划

  ①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X10%-25]X12=1140(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x25%-1375=7625(元);以上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765元(即1140+7625)。

  (2)若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将年终奖改为每月预发的办法,则: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0-800)X15%-125]X12=6060(元)。

  两个方案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2705元(即8765-6060)。

  5.实行年薪制方法。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人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以上公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人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5]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得人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着这种关系。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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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索晓辉主编.看图学纳税.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06.
  2. 张鹏飞编著.税法.科学出版社,2011.04.
  3. 邢铭强主编.纳税实战技能即学即用 纳税实务300个关键点.黄山书社,2011.06.
  4. 《办税顾问》编写组编.办税顾问.广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5. 彭夯,蒋懿智编著.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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