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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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减值准备(Consignment loan-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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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就是企业在期末应按照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的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由于委托贷款不存在市价,故可收回金额是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1、短期委贷类似于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委贷类似于长期债权投资,由于不存在市价,故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不容易确定;
2、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一个衡量贷款风险的问题,关键是确定风险归属,区别逾期情况:
1)如果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量不足,无论接受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何,委托企业都可能面临不能收回本金的风险,应根据可能收到的回款计提减值准备。
3)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①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提取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4)当委托贷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①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
②借款方因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预期无法偿付债务的。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在期末,企业应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计提减值准备当期,税法并不认可,此时差异产生。但税法又规定: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计提减值准备形成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条件发生时获得转回。因此,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也是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如下:
1、期末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2、期末冲回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递延税款贷项=本期冲回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贷:递延税款(递延税款贷项)
3、收回贷款,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转回的递延税款=结转的委托贷款准备×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贷:递延税款(转回的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