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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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政审计就是要以综合财政预算为主线,将财政、税务、国库、各预算执行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审计范围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下级财政决算审计。[1]
大财政审计包括三层含义[2]:
一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凡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所涉及的领域都属于财政审计的范围;
二是这种审计是由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内设的财政和其他专业审计职能机构共同实施的;
三是审计计划具有统一性,审计的过程和结果呈现系统性。
大财政审计的提出[2]
“大财政”审计是审计法颁布之后提出的,尤其在审计法开始实施的几年中提得较多。这和当时的特定环境是分不开的。在审计法颁布之前,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的认识和做法仅局限于各级审计机关内设的财政审计职能机构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实行的是单一的“上审下”制度。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要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而且要对包括本级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部门在内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向本级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之后,还要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实行的是“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的制度。显然,当时审计工作的现状与审计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所以,“大财政”审计从开始提出起,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首先,要使人们认识到,审计机关内设的各专业审计职能机构原有的审计,实际上也是财政审计,或者说大部分属于财政审计,只不过没有把它们系统化,因而今后的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职能机构和其他专业审计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其次,要在审计工作中,根据财政审计政策性、专业性强和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强组织领导(如成立领导协调小组),注重审计计划、审计实施的统一和协调,形成审计的合力;再者,要在提交的“两个报告”中,反映和揭示包括本级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在内的整个财政收支中的问题,体现一定的高度和深度,以有效发挥财政审计为本级政府加强预算管理和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服务的作用。这对有效履行审计法规定的财政审计职责、实现单一财政审计向综合财政审计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财政审计的认识并未仅仅停留于“大财政”审计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把财政审计放在审计机关的整个审计职责中加以定位,将其确立为“国家审计永恒的主题”。李金华审计长对此作过精辟的阐述。这标志着财政审计成为审计机关的第一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