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契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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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终止就是基金成立后,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基金无法再继续运作时,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终止运作,基金契约终止执行的情况。
众所周知,投资基金按是否成立公司,可以分为两种: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系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广大投资大众的资金集中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投资基金。其组织结构上要成立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类似。募集一个基金,就成立一个公司,基金投资人即为公司股东。目前,国内尚无此类基金。
(二)契约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为信托型投资基金,是基金的另一种组织形态。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按信托契约或称为基金契约,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的方式而组建并运作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成立公司。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由上述论述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的设立,其重要的文件就是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基金当事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相互关系的基础和纽带。
我们知道,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基金成立后,具有固定的存续期限,国内一般为5—15年。在这个期限到期后,封闭式基金将进行清盘处理。清盘处理的方法,可以是终止基金运作或采取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简称为“封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则没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基金成立后,可以一直不定期地存在下去。虽然,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的期限,但是当发生基金契约终止的情况时,开放式基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契约便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