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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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loan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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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是在会员国发生收支暂时不平衡时,以卖给外汇的方式,根据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基金份额的多少对会员国提供短期借贷。
第一,普通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它规定,会员国取得普通贷款累积最高额度为其所缴份额的125%。贷款的期限为3~5年。
第二,中期贷款
1974年9月设立的一项专用贷款,比正常的普通贷款额度要大。用于解决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以推行克服经济困难的计划。
第三,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初级产品出口国家如果由于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外,可申请此项专用贷款。第四,缓冲库存贷款,这是用于帮助初级产品国家稳定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价格的贷款。第五,信托基金,用基金组织持有黄金的1/6按市价4年出售,所获利建立的“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和各国的借款者提供贷款。第六,补充贷款,主要用于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在会员国遇到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这种贷款旧[1]。
第四,补偿与应急贷款
其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FF),设立于1963年。其目的是当会员国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大而发生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向IMF申请此项贷款。贷款额各为其份额的83%,两者同时借取则不得超过份额的105%。1989年1月IMF以“补偿与应急贷款”取代CFF,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122%。其中应急贷款和被偿款各为40%,谷物进口成本被偿贷款为17%,其余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贷款条件是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应是暂时性的,而且是会员国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借款国必须同意与IMF合作执行国际收支的调整计划。
第五,缓冲库存贷款
1969年5月设立,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便稳定价格。IMF认定的用于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会员国可以使用这项贷款达其份额的45%,贷款期限为3-5年。
第六,补充贷款
设立于1977年8月,总计100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剩余的七个国提供52亿。IMF与这些国家签订借款协议,以借款资金配合IMF原有的融资计划,加强对国际收支严重赤字的国家提供贷款。当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借款总额已达IMF普通贷款的高档信用部分,而且仍需要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贷款期限3—7年,每年偿还一次,利率前三年相当于IMF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补充贷款提供完毕以后,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95%--115%。此后贷款限额又进一步降到一年为90%--110%,三年累计为270%--330%,累计最高限额为400%卅0%。
第七,临时性信用贷款
IMF除设立固定的贷款项目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别临时性的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于IMF临时借入。例如1974年至1976年间设置的石油贷款,用于解决石油价格上涨引起的国际收支失衡。石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IMF向盈余国家(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入,再转借给赤字国家。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贷款期限规定为3—7年,申请石油贷款也须提出中期的收支调整计划。石油贷款于1976年5月届满,共有55个会员国利用这一项目获69亿SDRs的贷款资金。
第八,结构调整贷款
1983年3月设立,资金来自信托基金贷款偿还的本息,贷款利率为1.5%,期限为5~10年。1987年底又设立了扩张结构调整贷款(ESAF),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250%[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特点[1]
第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可以达到3年(普通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并具有鲜明的政策性。
第三,会员国借款的额度受其所缴份额的限制,与其份额大小成正比,各种贷款一般都规定借用的最高限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费用与酬金[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性质及其资金来源决定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提供的贷款必然会带来成本费用收支问题。通常我们把借款国因借款而支付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利息及费用合称贷款费用,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付给会员国的费用称为酬金。贷款费用与酬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务经营收支的主要构成内容。
(一)费用
1.承诺费。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的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而向借款国收取的费用,费率为贷款余额的0.25%。、这一费用在每一期(12个月)开始时,按备用安排或中期安排规定的待提用金额叫‘收但若借款国按规定提用了部分(或全部)款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须将原计收的部分(或全部)承诺费退还借款国。
2.使用费。使用费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持有的某会员国货币超过该会员国份额的部分定期收取的费用。因此这种超份额的持有额实际是会员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购买其他国家货币或其他某些交易造成的,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除资金来源予借款以外的所有贷款均收取贷款额的6.25%的固定使用费;对资金来源于借款的补充贷款,其使用费则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入资金时的利率加上可变差率(可变差率据贷款金额及偿还时间长短而定,通常在0.2%~0.325%之间)每半年确定一次;对扩大贷款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人资金时利率加上0.2%固定差率计收使用费。
3.手续费。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所提供的各项贷款必须收取的经办费,费率为贷款额的0.5%,要求借款国第一次提款时一次付清。
(二)酬金(Remaneration)
这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某一会员国份额中认缴的本币份额而支付给该会员国的报酬。按1981年的规定,酬金率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付特别提款权利率的85%,但若有必要亦可提高至100%或降至8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存在的问题[3]
历史地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对各国旧际收支调节、货币汇率稳定和国际贸易与经济的发展确有不容低估的功绩。但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关系的变化,贷款已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自基金组织建立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一方面石油涨价、1业国经济增长减慢、发展中国家持续贸易人超和巨大的国际债务造成许多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恶化.加上国际市场银行信贷紧缩与利率上涨,各国都迫切希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及时提供更多资金以摆脱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西方经济陷入危机难以自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发达工业国和石油国的借款渠道受阻,捐款比重也在下降,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多次调整基金份额进行增资,但仍不能满足会员国调节日益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需要、
2.贷款制度与贷款目的大相径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日的是帮助会员国调节国际收支逆差,以利国际金融与经济顺利发展。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制度却是份额挂钩制,即缴纳份额越多者,其贷款额度越大,但事实fi份额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会员国政府根据会员国的经济、金融、贸易等方面情况确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力和经济结构所限,所定份额较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制度下就意味着可提用的贷款额度就很小。但从现实看,发展中国家往往正是国际收支逆差严重的国家,它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求更强烈,但受份额限制,却得不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多的资助,国际收支更加恶化。
3.贷款限制条件繁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除了储备部分贷款以外,其他各项贷款均不同程度地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如:高档信用贷款要求借款国提供国际收支调整计划、国内财政金融稳定计划及有关数据;中期贷款要求借款国申请贷款时必须拿出国际收支改进计划及第一年具体政策措施与说明,贷款提用后必须每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报其政策执行情况及下年工作目标与措施等。事实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要求实行的经济政策措施,其结果可能会给借款国带来新的经济困难与问题,而且也不一定有助于解决借款国的国际收支困难。因为这些限制条件只注重对借款国内部调节,而忽略对国际大环境的外部调整,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逆差却正是由于国际环境变化而形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放松限制条件,改革货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