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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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以商标权为标的,通过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的模式,将商标权转移至专业信托机构,由受托人承担管理职责,受益人享受商标权益的一种法律关系。[1]
商标权信托的特征[1]
第一,商标权信托是无形财产信托。商标权主要包括商标使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转让权和商标许可权。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识别,通过赋予商品以特定的标志与符号,达到区别和辨认的功能。商标权信托财产权的属性是商标权本身的属性它不一定要依靠特定的物质而存在。即使所有印有该商标的商品全部销毁了,存在于记忆中的商标仍然可以重生,重新被创造出来。商标凝聚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是企业的名片,产品的证书,具有极人的潜在经济价值。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当商标权人(委托人)将商标权转让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自己名义处分商标权。在此环节中,隐藏在商标权背后的经济利益归受益人所有。
第二,商标权信托具有技术性、复杂性。首先,商标权信托不同于商标代理,虽然两者都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商标进行管理。商标权代理人不能安装自己的名义对商标进行处分,并且不能违背委托人判断从事商标管理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商标权或者保护商标权。其次,商标权信托委托人可以选择将商标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移,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归受益人享有。而商标权转让时一项完全且彻底的权利转让,原商标权人不再对商标权享有任何收益的可能性商标权信托不同于商标代理和商标转让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极具专业性、技术性。由于这一特征,商标权信托对受托人主体资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敏锐的市场洞察能力,娴熟的市场操作能力和扎实的商标权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基础。
第三,商标权信托具有高风险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的实现受到市场环境、技术成熟、权利法律状态的影响,这些因素是不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的保值和增值有时难以由受托人所控制,即使受托人履行了谨慎管理义务也未必能实现管理目标。”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它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高风险性在商标权信托业务中更JJu明显。商标信托理论基础尚不成熟、立法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未建立。商标权人对商标权信托存在顾虑,而信托机构也不愿断然接单。
商标权信托的价值剖析[1]
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促进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文化差异较大,许多企业并不具备开拓全国市场的实力。我国进入WTO时间不长,融资困难、产品质量不达标、企业管理不规范等严重阻碍了迈入海外市场的步伐,许多极富创意和灵感的商标并未做到“物尽其用”,造成严重的商标资源浪费。个别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为了防止其商标的被盗用、冒用等干扰,还申请了该商标在其他经营类别的权利以及该知名商标为核心的类似商标,构筑商标防护墙。运用商标信托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商标供应主体与需求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使“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商标权人省却管理、维护和保护商标的烦恼,为实现商标利益最大化,为企业融通资金、拓宽市场提供帮助。再者,专业的商标信托公司在商业运营和商标管理维护上具备优势,加之独到的市场投资分析能力,可以有效地增加商标的价值。利用信托方式获得专业且低成本的知识产权服务,对于中小型企业是最为经济可行的不二之选。
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促进商标价值最大化与资源合理利用,引入信托机制是一条可行且有效之路。“信托在在财产管理和融资方面独特的制度功能成为知识产权产品化、市场化的最佳设计。”商标权信托必定会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