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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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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1]

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的合法性

  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都对权利质押担保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商标权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2]

  1.《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三种担保形式。在质押担保中,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担保法》制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物权法》:《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四是其他政策文件。如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10条指出:“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的可质押性

  商标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商标权可质押性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可转让性和质权的可实现性[2]

  一是商标作为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经济价值极大。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表征着企业的品牌价值。二是商标具有可转让性。我国《商标法》第39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公司法》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三是商标作为质权具有可实现性。我国《担保法》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银行作为质权人,为确保质权的安全性,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质押行为予以设立,以对抗第三人的请求权。

商标质押的风险性[2]

  1.法律风险。虽然《担保法》第75条规定商标权可以质押,但到目前为止,以商标权作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商标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商标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也不确定;是否可能对商标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也不够明确。

  2.评估风险。评估风险在于对商标未来价值的预测,未来因素表现在未来市场环境、商标知名度、质押物的可替代性、质押物的可转移性等,将给商标价值确定、商标的流动性、商标权的处置带来难度。

  3.企业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策略和整体运筹的科学性、有效性,市场的拓展和控制程度,资金流转的顺畅程度,能否按照预期目标实现资金回收等方面。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势必影响包括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内的各项贷款的安全性。

  4.商标权经济前景的预期性、权利的稳定性、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后续侵权冲突的可能性等也都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风险的产生,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商标权质押贷款制度的构建

  如何构建完备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制度,是保证此项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2]

  1.质押贷款的条件

  第一,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这是企业的基础资料,银行方面应当进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审查。第二,用于质押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第三,作为质权的商标应该是全国或地方知名商标。第四,商标所标识产品的市场空间。如有的银行就贷款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且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价值评估与授信额度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贷款数额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多不超过该商标评估价值的50%。质押贷款商标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值得强调的是,商标权质押区别于专利权质押,用于抵押的质权是企业产品的标志,甚至是企业的整体形象,而不是一项技术。因此,从质押力度看,商标权质押的是企业的家底,对企业如期还款有较强的约束力,但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往日辉煌不在,商标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是负价值。专利则并非如此,即使企业破产,仍然具有价值,甚至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可见,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就是对企业整体发展和产品市场空间、价格走势的全面评估,而不能就某一方面进行评估,否则就是片面的,难以反映商标的真实价值。

  3.制定规范的质押合同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书面合同。合同不仅包括质押合法性事项,还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范:

  第一,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即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第三,一件商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则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所有人。第四,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4.加强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

  在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方面,地方政府应本着对企业支持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集中做好三项工作:第一,发挥政府优势,面向品牌优势企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逐步建立起相关制度。第二,在落实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向银行推荐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初步筛选;通过全面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深入准确的侵权分析,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综合判断和风险评价;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调查和专项评价。严格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无不良记录、资信好的企业入围,供银行评价和选择。第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即实施知识产权融资贴息办法,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于2007年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即在银行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完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必须要搭建的服务平台。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真正从事无形资产交易的为数不多,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发挥“政策引导、平台搭建、有效服务”的职能,在建立完备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发布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通过便捷的交易方式、产权登记、变动模式,实现产权合法转让。同时,要注重改善手段,实现全国联网,扩大信息辐射范围,拓宽包括商标专用权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流动渠道,提高无形资产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1. 商标权质押贷款浙江破冰 知本产权转向资本产权.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09年04月03日.
  2. 2.0 2.1 2.2 2.3 李文江.论品牌优势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制度.科技与法律.2010(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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