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实质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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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实质性差别指在平行进口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口的商品与许可进口或本地生产的商品虽然使用同样的商标,但两者在诸如配方、口感、规格、制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别。
在平行进口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口的商品与许可进口或本地生产的商品虽然使用同样的商标,但两者在诸如配方、口感、规格、制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别,这种差别严重到消费者在得到提示的情况下可能会改变购买决定。对于这类商品,美国海关将予以扣押,除非平行进口商愿意在商品上贴上一个内容如下的标签:“本商品不是美国商标所有人许可进口的商品,且其存在实质性差别。”
商标平行进口在各国一直都存在的不小的争议,无论在美国还是欧盟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着各种价值的选择。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商标的平行进口作出任何规制,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多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院公报维多利亚的秘密一案对商标平行进口做出了新价值选择,该选择实质上是美国“实质性差别原则”的适用,而该种价值选择也是最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选择。
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问题尚未作出任何的规定。这也导致我国在平行进口案件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次最高院公报的维多利亚的秘密一案给我国的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了与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十分的相似的价值判断导向。 相较于欧盟机械性的适用区域权利用尽原则而没有注重商标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更符合商标法的宗旨。同时“实质性差异原则”也更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我国现在依旧是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较弱的国家,虽然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十分之大,但是能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商品十分之少,很多知名商品的商标权依旧在外国商标权人之手,他们通过在国内建立子公司来垄断商品的销售,所以平行进口无差异的商品对我国消费者有益。同时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巨大的市场将会被打开,产品进口样式千姿百态,为了体现我国的国际地位,我国也不能放任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产品在引起混淆的情况下随意出现在市场中,为保护境内商标权人的利益对于易引起混淆的具有实质性差异商品平行进口应当予以禁止。
因此认为引入实质性差异原则是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于品行进口问题解决的一剂良方。实质性差异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每个平行进口的判断都要具体到个案的各种要素的对比,不盲目认为平行进口应当禁止或者应当允许,体现我国对于商标权人与消费者利益平衡,也为我国将来所增加的法政策导向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