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筹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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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筹资法(Commercial Credit Financ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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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关系。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通常随着正常的商品交易自然地产生,一般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但在卖方给出了现金折扣,而买方没有在折扣期内付款,放弃了现金折扣的条件下,商业信用筹资是有资金成本的。商业信用的资金成本可用年资金成本率表示:
年资金成本率=[现金折扣率/(1-现金折扣率)]/超过折扣期限后延期付款的天数*365
1、预付货款
2、延期付款,但不提供现金折扣
3、延期付款,但早付款有现金折扣
如果销货单位提供现金折扣,购买单位应尽量争取获得此项折扣,因为丧失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很高。
商业信用筹资具有如下三种主要形式:
- 1、赊购商品。
采用该种方式购货,购货方先收货后付款,该种筹资方式的基本特征是购货方收到货物,既不支付货币资金,也不出具借据,而是形成应付帐款到期支付。所以具有方式简便的优点,购货方主动权较大,销货方权益有可能受损。因此该种方式要求购货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优良的品质,而销货方往往把其作为促销手段。
- 2、应付商业票据。
应付商业票据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应付商业票据是赊购方的债务证明,赊销方的债权证明,该种方式使商业信用票据化了。对于付款人来说,应付商业票据和应付帐款并无什么本质差别,都是到期应该支付的款项,但实行商业信用票据化,对规范结算和对债权人具有如下优越性:⑴流通转让性。即票据未到期前,债权人急用资金,可以把票据转让给他人,或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贴现银行需要资金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⑵保证支付性。商业票据明确了交易双方商定的承兑期限,承兑人(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防止债权无限期拖延,发生拖延、诉诸法律,也有案可稽。
- 3、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是销货方要求购货方预先支付货款,而后按商定期限到期交货的一种筹资方式。之所以称之为筹资,是因为这种方式等于在交货前购货方向销货方提供了一笔无息货款。运用该种方式筹资,一般适用于紧俏商品的销售,或具有优越条件的商品销售,国家允许的预收定金也属此列。
1、商业信用筹资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⑴手续简便。商业信用伴随商品交易活动的发生而产生,一旦商品成交,该种筹资方式便形成;
⑵机动性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往来单位很多,各自条件不一,选择余地大,限制条款少;
⑶资金成本低。无筹资成本,我国当前在规定期限内也无资金使用成本。
2、商业信用筹资方式的缺点有:
⑴使用期限短,还款风险大;
⑵使用范围窄,主要适用于商品交易;
⑶容易产生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该种方式以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分离为本质特征,这要以购销双方相互信任为条件,在交易双方不了解或品质有问题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拖欠,因此,在交易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利用商业信用筹资就不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