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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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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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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后,事实上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事由,从而致使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希望达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上的术语,为英美法合同解除的一个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相近。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双方合同显失公平的,得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规定与“合同落空”有相似之处。

  美国的《合同法重述》将“落空”解释为:“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

合同落空原则的使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会造成对任一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

  2.情况的变化是非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则引起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标的物灭失;

  (2)违法;

  (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合同落空的案例分析

  本案为仲裁案件。申请人为一家美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1999年11月12日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

  1)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

  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2.36美元;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申请人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申请人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仲裁庭意见:根据《公约》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被申请人援引合同落空理论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被申请人未能合理证明交货地中国天津新港的时价,其抗辩被驳回。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三份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共计550,800美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中两份合同项下的改证费和电传费通知费 683.31美元。

  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分担10%,被申请人分担90%。

  分析:

  根据《公约》,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但本案法律实践没有认为合同订立后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抗力事件,或价格上涨的幅度达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本案中,合同订立后仅仅过了不到2个月时间,商品价格已经上涨了超过1倍。

  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成为被申请人免责的理由。虽然被申请人竭力抗辩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已经产生巨大变化,如果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但是,由于:

  1)本案的适用法应为《公约》;

  2)《公约》没有明示规定商品价格变化是不可抗力;

  3)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落空没有明示规定;

  4)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到国际市场价格风险;

  5)本案商品价格变动未达到“ 显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的抗辩没有法律基础,裁决的赔偿金额超过合同价格。

  可以看出,要引用“合同落空”这一理论来免除合同的义务是非常难的,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英国有关引用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为观看皇家典礼,后因典礼取消,租方宣布合同落空。法庭判称,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示租房的目的,但是租方观看典礼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支持合同落空,租方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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