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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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定价法(Dual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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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定价法是指对购买欲望较强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价格,获得利润,对购买欲望较低的消费者收取较低的价格,厂商是亏损的,获得的利润能补偿亏损。类似于价格歧视的做法。
具体地说,允许厂商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强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价格且P>AC,从而厂商获得利润;同时,对一部分购买欲望较弱的消费者仍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收取较低的价格,由于P<AC,因而厂商是亏损的。此外,双重定价法还要求制定的价格应该使得厂商由于收取较高价格所获得的利润能补偿由于收取较低价格所遭受的亏损,这样,尽管从整体上看厂商利润为零,但厂商仍愿意继续经营。
当双重定价法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时优缺点如下:
1)优点:双重定价方法不会产生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销售利润中心既作为成本中心又作为利润中心的矛盾;也不存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购买中心不愿意内购的可能。这种方法不以任何方式改变各利润中心的职权,却减少了它们的责任。因为它与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不同,购买利润中心无须对进入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赚取的全部利润负责;也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不同,销售利润中心不需对内部交易的中间产品的全部盈利负责。可见,双重定价方法既有利于国际企业纵向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也使各利润中心免受指派交易的困扰。
2)缺点:双重定价方法存在着利润重复计算的问题,并且这种问题会随着企业内部交易的增多而日益突出。在这种定价方法下,国际企业整体的收益小于各利润中心的收益之和,甚至当国际企业整体表现为亏损时,某些利润中心却显示出盈利。当国际企业有大量内部交易、中间产品的成本与市价的差异很大、购买利润中心的毛利率很低时,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而且,双重定价方法还会导致有关责任无人承担或责任不明的问题。因此,双重定价方法必须根据国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与其他方法结合。
1)由于按成本法定价和按市价法定价都各有不足,就应该考虑采用双重定价法。例如当母公司认为没有最优的单一转移价格时,就应该考虑采用双重定价法,即根据不同的子公司制定不同的转移价格。如:对上游子公司的转出价格为市场价格,而对下游子公司的转入价格采用标准成本等。
2)对垄断产品价格控制可以防止垄断厂商漫天要价,使得人们有能力支付,满足需求,但是控制价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的需求,因为如果政府控制价格,那么垄断厂商会减少产量,如果过低,厂商还会退出生产,仍然达不到目的,因此定价要合理,所以一般会采用双重定价法和平均定价法。
3)对同一种中间产品或服务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供应方采用市场价格定价,而对购买方法对供应方采用市场价格定价而对购买方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双重定价法造成利润的重复计算。对中间产品实行双重定价法,除用变动成本定价外,还要在各分公司之间合理分配利润的基础上定价。在无外部市场条件下,确定转移价格时,先按变动成本大小确定中间产品的价格,再把总公司的利润按一定标准分配给买卖双方子公司,从而调整中间产品价格的方法。
由于计价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确定计价的几个原则很难同时在工作中得到满足,为此,在理论上产生了避免各种不利因素而产生的双重定价方法。但由于这种方法操作过于复杂,而且导向不易衡量而在实践中很少采用。
4)生产分部以市价转移产品,销售分部以生产分部转移产品的边际成本。对生产利润中心采取以完全成本法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对销售利润中心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定价方法),这里的双重定价法属于制定转移价格的基本方法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