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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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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业(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目录

什么是再制造产业[1]

  再制造产业是以废旧产品运用高科技维修为主要活动的产业,主要指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包括汽车、电机、机床、器械、家电办公设备等。

再制造产业应用领域[2]

  再制造产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领域,发展潜力巨大。综合国外再制造经验及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再制造产业应用领域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大型工业装备、国防装备、铁路设备、农用机械、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领域(见表1)。

表1 再制造产业的主要应用领域

领域可用于再制造的主要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发动机、传动装置离合器、转向器、启动机、水泵、空调压缩机等
工程机械平地机、摊铺机、压路机刮板、挖掘机、盾构机、铲运机、推土机铲斗及其发动机、变速箱
机床车床、高精密磨床、铣床、刨床的变速箱、齿轮、轴承、电机、转子
大型工业装备(1)发电设备:汽轮机缸盖、风机叶轮、锅炉“四管”
(2)煤炭设备:井筒、柱塞、防爆罩
(3)冶金设备:高炉渣口、风口、轧辊、连铸机轧辊、热轧工具等
(4)石化设备:储油罐、高温高压反应容器、裂解炉管柱塞、套筒
(5)钻井设备:泵、柱塞轴
(6)纺织设备:捻机锭环、加捻器、摩擦盘、导丝器、卷绕槽筒
国防装备飞机、舰船、坦克、装甲车辆发动机、变速箱等
铁路设备内燃机车发动机、车轮等零部件、铁路钢轨、转向架、承载鞍、铁路轴承、轴承箱、滚子轴承
农用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履带、变速器、电机
医疗设备核磁共振机、CT机
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硒鼓,空调、电冰箱、照相机、通信设备零部件,写字台、办公椅、档案橱柜、隔扇板及会议桌椅

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3]

  再制造企业目前主要有两种投资方式。一是独立的再制造公司,像国内柏科电机有限公司和广州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不依附原制造厂,完全根据汽车维修市场的需求生产再制造产品,只对所生产的再制造产品负责。二是原制造商投资、控股或授权生产的再制造企业,如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瑞贝德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和卡特彼勒再制造工业有限公司。这类企业只生产自己的产品,再制造后的产品直接进入原制造企业的备件和服务体系中流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原料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报废汽车拆解后可利用的旧件,4S店和维修企业在维修汽车过程中换下的旧件,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有的再制造企业准备与回收拆解企业合资组建再制造企业,来解决旧零部件来源的问题。而从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获得旧零部件,是目前再制造企业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汽车维修企业分散,每个企业的规模不大,旧件回收数量有限。

  以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线上出现的不合格品作为再制造原料的企业,济南复强是个例子。济南复强动力厂与济南汽车发动机厂只有一墙之隔,生产线上出现的不合规格缸体、曲轴、连杆等,都运到济南复强厂再制造车间用于再制造。这样既解决了部分再制造原材料的问题,又使生产线上的不合格产品得到充分利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艺流程长且复杂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工艺流程为:废旧件回收—清洗(清理)—拆解(分类)—检测—再制造—分(总)装配—质量检测,产品入库。

  与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相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工艺流程较长、较复杂。这些环节的增加,意味着人员、设备、场地等的增加。

  2.产品只用于汽修市场

  虽然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等同于原品质量标准,但再制造产品的可靠性与新品的可靠性仍存在差异。加上对再制造特性的认识还有距离,目前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只用于汽车维修市场,基本不进入汽车配套市场。再制造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主要是生产企业自销,依靠主机厂的4S店、售后服务网点、维修企业和汽车使用的用户,个别企业开展了以旧换新或类似的业务。

  上海大众瑞贝德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生产的再制造产品89%销售给大众维修站及大众配件科,11%是社会销售。常熟柏科电机公司的再制造电机产品除出口外,还在北京创建了再制造电机产品超市进行出售。然而,由于产量不大,销售均以零售为主。

  3.售后服务与新品一样

  再制造企业十分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承诺用户购买再制造产品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与新品一样的售后服务。

  除上述外,再制造这个新兴产业面临诸多其他问题:

  1.获取原料困难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汽车废旧零部件自由流通市场,正规的再制造企业获得旧件很困难。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这里的五大总成是指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国务院第307号令的限制,使再制造企业只能从汽车维修市场收购一些旧件作为再制造原料,远远不能满足生产和市场的需求

  2.行业管理落后

  目前,除了在国务院出台的一些文件上提到了再制造外,国内还没有针对再制造企业和再制造产品作出的明确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再制造业务一项,企业的合法性经常遭到职能部门的质疑,再制造产品经常被作为假冒产品处理。因此,在生产许可标准、生产准入法规、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准入法规及政府监管制度等方面,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

  3.再制造发动机更换困难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进行发动机大修时,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对用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目前用户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后,行驶证变更发动机号非常困难,手续繁杂,时间较长。

  4.企业税负过重

  目前再制造企业税费负担过重,主要是由于旧件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其中的私家车,个人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抵扣。原来再制造产品有价格竞争优势,这样一来优势就不明显,既加重了再制造企业的负担,又影响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5.标识商标不统一

  目前,国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不统一。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瑞贝德动力有限公司有自己的标志。常熟柏科电机公司等企业都是在产品外部加注再制造产品标志,因为常熟柏科电机公司再制造产品出口到美国及北美地区,其标志是按美国和北美地区的要求标注的。在商标使用上,有的企业再制造产品如果沿用原产品商标,必须经过原制造商授权,而原制造商还要收取一定费用。如不用原产品商标,用户又不认可。因此有待国家今后进行统一规划。

再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取向[4]

  再制造产业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发展方向,发展再制造产业有助于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根据以上对再制造产业概念和现状的分析,本文认为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产业监管和完善科技政策。

  1.完善再制造法律体系

  (1)加快立法,确立再制造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第一,修改专利法.明确要求汽车初始制造商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再制造其生产的已报废整车和零部件(这意味着将某些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权利”授予再制造商),并从政策上视为生产者延伸产品责任,给予初始制造商鼓励和优惠(国家鼓励初始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建立授权联盟,或鼓励一种产品在设计时就标明:可用于再制造。可要求再制造商支付对价)。第二,从立法上明确再制造、修理、改造的区分。“再制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得到产品专利权人(初始制造商)授权;二是使用再制造的专利工艺、特殊技术和特殊设备(要在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使用特许权,并得到有关认证或备案);三是限定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再制造业务;四是整体报废;五是实质上再造。第三,再制造产品必须有特定标识“R”、并注明“再制造产品”字样。第四,完善产品质量法,强制要求各种再制造产品分别实现接近、达到或超过原品的质量标准,不达标的不许流入市场;明确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出台《汽车使用和回收再使用法》,统一有关汽车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点是:建立与交通安全、环保、资源利用相适应的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管理制度,修改前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拆解的“五大总成”可以作为再制造的毛坯交付有资质企业加工回收处理。为再制造发动机的使用者提供车辆管理上有关车辆档案(发动机号和底盘号)更改的便利。修改完善汽车报废标准和检验流程,明确强制报废和自愿报废相结合原则;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鼓励汽车再制造厂商在二手车市场批量购买旧车和报废汽车用于再制造。

  (3)借鉴国际经验,出台单项法律。除上述汽车之外,在废旧轮胎、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领域也出台单项法律i明确分类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推动各领域再制造业务的顺利发展。

  (4)通过有关法律树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促使生产者关注产品淘汰之后的再制造问题。鼓励初始制造使用环境友好型设计、可拆卸设计和可再制造设计,提高产品的模块化和标准化,从产品设计阶段就引入4R理念,充分考虑报废期的资源化问题,减少不可利用的废弃物数量,并增加再制造毛坯,提高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明确制造商中间商进口商、销售商、最终使用者对于产品寿命各阶段的责任

  2.健全产业政策。加强产业监管

  实行特种行业管理,严格执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认证制度、产品和市场监管制度、技术标准和监管制度、原材料来源管理制度和中介监管制度,以此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再制造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1)严格控制企业准入。一是实行再制造企业认证制度,资质认定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经认证的企业可从事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再制造业务。二是设定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准入条件。由国家认证机构对再制造特殊工艺、特殊技术和特殊设备实行认证制度。由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再制造生产过程的环保标准,严防拆解、翻新废旧产品过程中产生新的重金属污染和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污染。规范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加强产品跟踪与售后服务。三是制定再制造企业布局规划和区域控制方案。

  (2)严格产品监管,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是制定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准。鼓励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商、装备制造商、耗材生产商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相应领域的国家标准,并力争成为世界标准,把握行业发展主动权。按照产品质量法,严把再制造产品质量关。二是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再制造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才能获准销售。

  (3)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监管制度。包括:制定各种产品的报废标准,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再制造的通用技术和关键技术标准,明确升级再制造的工艺流程,以及实行重大再制造技术备案制度,并将相关已认定的技术列入《产业导向目录》或者《肯定列表》之中向社会公示。

  (4)完善原材料来源监管制度、废旧物资回收体系。一是保证有资质企业的原材料(报废零部件)数量稳定、来源可靠、渠道合法。二是完善有关再制造产品的进口政策,严格废旧产品的进口审批程序,避免国外旧机器、零部件等“洋垃圾”打着再制造的旗号进入国内,扰乱本国市场。三是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国家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管理手段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和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废电脑、废轮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等重要品种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处理中心。鼓励大型再制造企业建立大型(跨地区)连锁(零部件)回收网络、物流体系及回收加工基地,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3.完善科技政策。推动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

  (1)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再制造技术创新体系。一是组建再制造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织力量开展若干项技术(如激光表面改性,纳米电刷镀,等离子喷涂等)的应用,攻克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难题。科技部门要设立科研基金,将再制造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级研究计划;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再制造项目,将其列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二是加大关键“三项技术”的研发投入,这“三项技术”是:基于信息技术、微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再制造关键技术群;具有自适应、自修复功能的先进材料研究和产业化制备技术;先进的智能自修复检测和控制技术。三是提高再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合作开发、联合制造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若干关键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和产学研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2)建立国家公共技术平台,研发产业共性技术。一是开发再制造基础共性技术和专用技术。再制造专用技术包括:微纳米表面工程技术、产品再制造信息化升级技术、质量自动控制技术、先进材料成形与制备一体化技术、先进无损检测与评价技术、再制造快速成形技术等。二是完善数据共享系统,逐步实现工程技术数据库的全社会共享。三是同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再制造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普及再制造技术,提升全行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祝平等编著.第一篇 理论篇 再生资源理论政策及其应用.青海人民出版社,2011.03.
  2. 第十七章 世界再制造产业发展动态 2010世界制造业重点行业发展动态.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06.
  3. 田欣利编著.第六章 先进制造与再制造的发展 再制造与先进制造的融合及其相关技术.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10.
  4. 陈海威.中国再制造产业发展问题探讨[J].学术论坛,2007,(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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