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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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实体(jointly controlled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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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千方共同决定。
共同控制实体是一种涉及建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合营,其中每一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除去合营者之间的合同规定确立了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之外,共同控制实体的营运方式与其他合营方式相同。
共同控制实体,控制着合营的资产,发生负债和费用并获得收益。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为合营活动筹集资金。每个合营者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成果有一份所有权,尽管有些共同控制实体也涉及分享合营的产品。
共同控制实体是通过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新建的企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独立核算,投资各方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共同控制实体和其他企业一样,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
许多共同控制实体和被称为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在实质上相同。例如,合营者可能为了税务或其他原因,将诸如石油管道之类的共同控制资产转人一个共同控制实体。同样,合营者也可以把将要共同经营的资产提供给共同控制实体。有些共同控制经营也涉及为了经营活动的特定方面,例如产品的设计、推销、发售或售后服务,而设立共同控制实体。
共同控制实体和其他企业一样,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
每一合营者通常以现金或其他资源对共同控制实体出资。这些出资作为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记人合营者的会计记录并且列入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合营者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报告在共同控制实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份额。
共同控制实体是一个独立经营的主体,和其他企业一样,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编制自己单独的财务报表。
可见,合营中的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都不需要设立专门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仍然包括在原合营者的相关账目中,合营各方按照合同规定负担各自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分享各自的利益份额。而共同控制实体是通过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新建的企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独立核算,投资各方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
合营者向共同控制实体提供的资产在合营者的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投资。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既不能简单地按权益法反映,也不宜进行全面的合并。所以共同控制实体产生了新的会计处理问题。
综上所述,共同控制实体明显特征就是以合同为基础,合营各方均受到一项合同的约束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对合营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合营各方的一致同意。如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合营者对合营实体的影响和控制不应因所有权比例而不同,拥有80%的股权也不能单方面控制合营实体,拥有10%的股权也能参与合营实体的经营决策。因而,没有哪一方合营者能独立对合营实体予以控制,这一点将合营实体与母公司拥有多数股权而控制的子公司区分开来。